以法治力量护航地理信息安全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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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5: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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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徐丽)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赋能各行各业,服务千家万户。7月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重点规范了测绘基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及地理信息安全等内容。

  加强测绘基准体系建设 夯实统一时空基底

  明确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经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时明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在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方面,明确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推动测绘事业创新发展 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条例》支持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鼓励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低空经济、自动驾驶等方面的应用,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

  《条例》推动测绘成果共享利用。明确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为测绘成果共享利用奠定基础。明确测绘成果无偿提供和有偿使用的具体情形,兼顾公共利益和市场需求,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明确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更新和公布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供社会无偿使用。

  明确测绘安全管理要求 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条例》明确承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和公布作出规范,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此外,还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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