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翻译官巴图鲁
美国的保险金信托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节税,美国税务局(IRS)计算遗产税时,将逝者的所有权附加权(incidents of ownership)纳入征税财产。
所有权附加权包括:有权借贷的、分配的、指定受益人的财产权利,包括人寿保险,而且是以获赔的保险金额征税。
美国的保险金信托2种模式:
①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用信托财产,给委托人投保,受托人作为信托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向受益人按照委托人的愿望分配财产;
②投保人将保单赠与受托人(不可撤销信托);
两种模式的保单所有人都是受托人(信托公司),并非去世的人,因此美国税务局不能将保单纳入征税范围。
而且,如果人寿保险的身故金一次性赔付给受益人,受益人也会因为一次性获得大量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信托多次、少量、分批发放,可以降低税率等级,减少受益人的实际税负。
日本的保险金信托在法律上也有充分支持,日本《保险业法》第五条:允许经营生命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
在日本,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在中国台湾,保费在经济中的占比居世界第一,尤其是华航空难和“9·21”南投地震后,出现了很多遇难者的未成年子女,挥霍保险理赔金的事件。
所以,中国台湾的保险业,也推出了保险金信托业务,既保障受益人的生活,也防止他们挥霍财产。
虽然保险有很强的损失补偿和财务杠杆性,但对弱势的受益人无法充分提供保护,无法很好的隔代关怀受益人,所以保险金信托拥有巨大市场潜力。
“保险金信托”主要有两种实操模式:①将保险金支付给信托受托人;②信托受托人既缴保费,又享有保险金利益。境内的保险金信托,通常直接以保险金的请求权设立信托。
模式一:
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人投保,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将受益人变更为受托人,然后被保险人自己和法定继承人作为信托受益人;
模式二:
投保人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全部变更为受托人;委托人交付剩余全部保险费和信托费用;
不论哪种模式,都需要投保人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受托人,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生效,保险金信托设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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