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审议和批准国家决算和国家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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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0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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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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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新英   1955年7月6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作的《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1954年国家决算;二是1955年国家预算;三是增产节约,反对浪费,为完成1955年国家预算而奋斗。在《报告》中既可以看到过去一年国家财政收支执行情况,也可以看到新的一年财政资金的部署安排,包括收入多少、支出多少以及如何支出、支出的重点方向等情况。《报告》中指出:“1955年国家预算支出的首要任务是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保证发展重工业,并相应地发展轻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文化教育事业。”《报告》的第三部分特别就增产节约、反对浪费需要采取的八项具体步骤进行详细说明、提出明确要求。   1955年7月7日至15日,代表们进行小组讨论。   1955年7月11日,全国人大预算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预决算草案;1955年7月18日,会议听取分组审查意见;1955年7月28日,会议通过关于预决算的审查报告。一致认为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是国家利益和各族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增强国防力量的重要物质保证。1954年国家决算总收入和支出是适当的。总的说来执行情况是良好的。1955年国家预算总收入、支出和结余是适当的,是符合本年国民经济计划需要的。   1955年7月30日,根据全国人大预算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同意李先念作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首次审议和批准国家决算和国家预算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1954年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执行国家预算。1954年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第七条规定,乡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审查财政收支”。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是实施宪法法律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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