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科普中国
2024 年 12 月 25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这是科普法自 2002 年颁布以来首次修订。
作为一名主要从事各类航天器总体设计的航天科技工作者,在我看来,科普法的修订和实施强化了科技工作者的科普责任,强调了科普与科研的协同定位,为我们的科普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与行动依据,但同时在落地实施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细化要求,压实责任,才能获得实效。
在科普与技术保密之间做好平衡,
并不容易
我最初开始参与科普工作,也是偶然的机缘,由于自身的专业和工作领域比较契合某次科普讲座的需求,且文字功底稍好,于是“误打误撞”开始了科普工作。
我的科普工作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文字创作,偶尔为科普媒体供稿。2017 年,我参与到叶培建院士的《征程:人类探索太空的故事》图书创作团队。2021 年这本书出版后,获得了一些奖项,包括中国科协“典赞•2021 科普中国”年度十大科普作品、全国优秀科普作品等。另一部分是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和很多科普专家比起来,我开展科普活动的频次不算高。一般是受相关单位和学校邀请,去高校和中小学开展科普宣讲,也有一些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比如“科普中国·星空讲坛”、中国航天日相关科普活动等。
新科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
对我们来说,做科普的主要困难就是如何在重大科技任务的科普与技术保密之间做好平衡。由于航天科技重大任务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涉及国家秘密,稍有不慎就会泄露国家秘密,因此航天科技人员对公众开展科普的内容必须经过严格保密审查,造成不良后果且需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潜在风险也对航天科技人员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产生影响。
此外,参与重大科技任务的工作人员通常工作繁忙,可用于科普工作的时间很少,若频繁赴社会单位或学校开展科普工作,难免影响本职工作。新科普法从法律层面将科普工作提高到与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但作为非专职科普工作者,做科普的前提依然是必须确保科研工作不受影响。这也是科研工作者在参与科普活动时,需要仔细处理的一个问题。
特殊科普资源的可获得性有待提高
新科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科技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在航天领域,很多单位都建设了规模不小的专业展览馆,但是大多位于内部场所,受限于访问权限的问题,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参观的场馆较少。此外,对于科技企业(尤其是承担国家重大工程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来说,科普并非主责主业,一般没有专设的科普部门。但在实操层面依然留有若干问题,尤其是在活动开展方面有不少不便之处。后续还要进一步在新科普法的指导下,通过不断实践,探索更多的可能性。
期待加强对虚假错误信息的筛选和过滤
新科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读到以上两条内容,我也深有感触。现在一些网络平台上,与航天相关的科普内容参差不齐,其中一些创作者并不具备航天专业知识背景,却常用一些耸人听闻的标题或叙事方式来吸引流量。另外,还有一些不符合实际的说法在长时间的传播中以讹传讹,以假乱真。
我平时经常收到亲朋好友转发来一些网络信息,问“这是真的吗”,很多内容明显是假的,但是没有专业背景的普通公众很难辨别真伪。
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很多自媒体提到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时,会举例 1993 年的“银河号”事件,大概意思是“美国切断了 GPS 信号导致我国的银河号货轮在大海上迷失方向,所以我国才奋发图强开始下决心研制北斗系统”——其实稍微查证一下就不难发现,美国 GPS 系统在 1993 年尚未投入全球使用,谈何切断“银河号”的 GPS 导航信号呢?而且,任何一项国家重大科技或工程任务,在启动之前必然要经过长期严密的论证,我国北斗一号系统于 1994 年启动建设,但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已经启动论证工作了,并不是因为“银河号”事件才开始的。
这则网络流言谣言有很多受众,迎合了网民的爱国热情,却会给大家带来误导。从另一个角度看,说明公众对于重大科技任务的相关背景信息还不够了解,我们在这方面的科普工作,还有很大的可作为的空间。
期待科技创新与科普两翼齐飞
新科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第五十二条规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这两条与当前科普工作者的困境直接相关。新科普法为拓宽科普职业发展通道、优化科研评价体系提供了纲领性的依据。目前,从实操层面看,还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配套细则缺失:现行条款多为倡导性,缺乏量化标准(如科普经费分摊、企业责任考核),需促进科技企业制定科普投入方面的细则。二是激励措施不足:科研单位科普绩效权重低,奖项少,青年科技工作者缺乏职业吸引力。希望后续在这些方面会有更多相应的规定出台,提升新科普法的落地实效。比如推动设立科普专属职称序列,解决专职科普人员的“评聘分离”困境;将科普纳入考核,并探索在重大科研项目中增设科普任务指标,提升科研人员参与动力。
科普法的修订和实施,表明我国对于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科普不再是科研的“附属品”,而是科技工作者实现社会价值、推动创新落地的必经之路。也期待未来有更完善的执行细则和监督机制,真正实现科技创新与科普两翼齐飞,更好地让公众了解新技术领域的前沿进展,也期待未来我国的载人登月、空间站工程、小行星防御、深空探测等航天领域的重大科技任务相关科普工作能够不断进步,获得公众更广泛的理解、认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