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我国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关系民族工作大局的重大理念,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青海作为西部地区民族工作大省,坚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探索法治与民族工作融合发展的有效路径,取得了显著成效,深刻诠释了坚持依法治国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统一,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的重大意义
法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保障。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稳定持久的制度支撑。将民族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民族工作法律体系,使各族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共享法治成果,共担历史责任,从而增强“五个认同”,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法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遵循。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有利于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民族领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法治化手段推进国家认同、公民意识、法治精神的培育,有利于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法治是民族地区发展的内在需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方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有利于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有助于消除各族群众在发展中的后顾之忧,激发内生动力,共同谱写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篇章。
二、青海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的生动实践
构建民族团结法规体系,夯实法治基础。坚持法治引领,制定实施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出台了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在促进民族团结中的责任义务,构建起具有青海特色的民族团结法规体系,充分体现了“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既坚持中华民族一体性,又尊重各民族差异性,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创新法治实践模式,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积极探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的创新实践,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法治建设有机结合,推动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格局。开展“法律进寺院”“法律进牧区”等活动,以设立法律顾问、开展法治讲座、建立法治文化阵地等方式,提升民族地区群众法治意识。创新基层治理模式,推行“村规民约+法律规范”的多元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宗教人士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平台,通过混合编班、统一社区、联合生产等方式,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思想认同。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全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组织各族群众学习宪法和民族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和国家意识,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民族团结教育和法治教育课程,培养学生从小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利用传统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在法治框架下增进团结、共谋发展,发挥新媒体作用,创新法治宣传方式,用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法治文化和民族团结理念。
强化司法保障,维护民族团结。司法机关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重要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案件办理机制,组建专业办案团队,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处理。加强涉及民族因素纠纷的调解工作,推行“枫桥经验”在民族地区的创新应用,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优化司法便民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配备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司法工作者,为各族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关注少数民族困难群体,确保他们能够平等享有法律保护,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三、青海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的优化路径
健全法规政策体系,提升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法规政策体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健全配套法规,针对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出台专项法规政策,保障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及时修订完善不适应新形势的法规政策,提高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各族群众对民族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
加强基层治理创新,夯实法治根基。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村(社区)民族工作法治化机制,推广“一约四会”等基层治理模式,发挥村规民约在维护民族团结中的作用,创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合司法资源、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打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在共同生活中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实践更加扎实有效。
深化法治教育实践,增强法治认同。进一步创新法治教育方式方法,增强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国家认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结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从小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利用新媒体技术和少数民族语言开展法治宣传,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在法治文化熏陶中增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完善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公平正义。进一步完善各民族权益保障机制,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全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投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民族地区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拓宽各族群众增收渠道,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加强民族特色产业发展法治保障,推动民族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民族事务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使各族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增强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
(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青海省民族语言法学教育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