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团结报
□贺 源
回溯中国古代,从商周时期的井田制到明清商品经济的繁荣,不同朝代通过律法、政令和社会规范,逐步勾勒出工酬分配的基本框架。
商周时期,土地国有制下的井田制成为农业生产的核心模式。《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八户家庭围绕公田分配私田,先共同耕种公田,再打理私田,这种“公田劳役”制度形成了最早的工酬形态——劳动者以集体劳作换取土地使用权和生活保障。
秦朝以严苛律法构建起劳动管理体系。《秦律十八种·工人程》明确规定:“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通过量化不同身份劳动者的工效,确定其薪酬标准,体现出劳动价值的差异化核算。
汉代继承秦律并加以改良。《二年律令·徭律》规定,服徭役者每日可得“粝米一斗、酱半升、菜羹”的口粮,若从事技术工作,待遇可提高三分之一。对于拖欠薪酬的雇主,法律规定“计庸以当偿责(债)”,即雇主需以财物抵偿,甚至可能被强制劳动抵债。
唐代经济繁荣,工酬制度体系更为完善。《唐六典》规定,官府工匠分为“短番匠”“长上匠”,前者每年服役20天,可得“雇价”;后者长期服役,月给粮米、春冬衣物,若加班则按日增发补贴。商业契约中,“佣作契”明确记载雇佣期限、工酬标准与违约责任,如敦煌文书中的《唐乾宁四年雇工契》规定:“若男(雇工)偷劫他人牛羊及东西,一仰保人知当;若作活之时,不勤作活,弃抛工日,不用主人吃饭,便与佣价”。
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工酬支付方式呈现多样化。除传统实物薪酬外,货币支付逐渐普及,如《梦粱录》记载临安城瓦舍勾栏的艺人“日得数十金”。政府通过“行会”规范行业薪酬标准,行会首领需定期上报物价与工价,确保劳动者收入与物价波动挂钩。
明代资本主义萌芽出现,雇佣关系契约化程度显著提升。万历年间的《歙县档案》中保存大量雇佣契约,详细规定工酬计算方式,如“每年工银五两,按月支取”“秋收后结算,每石稻谷折银三钱”。法律明确区分“雇工人”与“凡人”身份,雇工人虽地位低于普通平民,但《大明律》规定雇主不得随意殴打、虐待,违者杖责;若致雇工人死亡,按杀人罪论处。
清代进一步完善工酬制度,《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官府工程的工匠每日工价为“银七分”,并要求按月发放,不得拖欠。在民间,行会通过制定“工价簿”统一薪酬标准,如苏州丝织业行会规定:“织机工每日工钱一百文,挑花工另加二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