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邢台发布
为我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7月1日起施行
6月12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法”,《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为制定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和相关上位法的完善调整,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启动了《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四十条,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重点在第三条第一款中补充规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邢台跨越赶超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作出更多邢台贡献。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将地方性法规可立法事项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基层治理”。增强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统筹作用,细化立法程序规定,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并对文字表述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条例的修改完善,将开启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新篇章,为我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推动《决定》贯彻实施,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