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扎实推进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稳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工薪收入群体等住房困难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稳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工薪收入群体等住房困难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售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保障对象、面积标准、配售价格、退出方式,实行限制交易、封闭运行,面向符合条件家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安源区、湘东区和萍乡经开区(以下统称为“市辖区”)保售房的筹集、申请审核、轮候分配、后续管理、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售房按以需定建(购)原则筹集,从解决经济困难的城镇家庭、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引进人才群体的住房问题入手,逐步扩大到整个住房困难的城镇家庭和工薪收入群体。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保售房工作,对涉及全市保售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住建部门是本市保售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保售房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售房发展规划和筹集计划,指导监督各区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负责指导各区保售房项目选址、土地供应、规划许可。
市民政部门负责协助核查保售房申请对象婚姻状况、配偶身份等有关信息。
市人才主管部门和市发改、财政、人社、城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市辖区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保售房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住建部门是本辖区保售房的主管部门,其城管部门是本辖区保售房的监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保售房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七条保售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筹措:
(一)开发企业的资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银行贷款;
(四)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五)国家、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新建保售房项目要根据全市保售房建设计划,确定年度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按照“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净地划拨供地。
收购或新建保售房应注重空间规划,侧重布局在产业园区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强化供需适配、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九条新建、收购保售房的相关税费、开发贷款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保售房所涉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依规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十条购买保售房的家庭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第十一条保售房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普通商品房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保售房面向城镇常住人口配售,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售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市辖区范围内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具有市辖区户籍,或无市辖区户籍但在市辖区内已办理居住证或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4.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无法按规定腾退的,不得申请。
原则上以夫妻为一个申请家庭,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应随同申请,家庭中有成年单身子女、有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也可随同申请。年满25周岁的男性单身人员、年满23周岁的女性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离婚、丧偶后带未成年子女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且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三条申请家庭或家庭成员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分配:
1.优抚对象;
2.退役军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4.三孩家庭;
5.市、区级政府引进的人才;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优先分配的。
第十四条申请保售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有效身份证件;
2.不动产信息查询(政策性福利住房类别)证明。
无市辖区户籍申请家庭还需提供居住证或稳定就业证明(即由人社部门提供的申请日期前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户籍地政策性福利住房享受情况证明。
需优先分配的家庭还应提供优先分配证明材料(如优抚证、退役军人证、引进人才证明等)。
第十五条保售房的申请,可到户籍地(含居住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的服务窗口线下办理,也可自主在线上专区(届时以政府公告为准)办理。由区住建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分别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完成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反馈至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轮候
第十六条建立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轮候库,共分为优先类轮候库、大众类轮候库。
第十七条轮候期为三年,三年内应完成对轮候家庭的分配。上半年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轮候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计算;下半年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轮候时间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对轮候家庭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排序号。每次公开摇号结果应及时在市辖区属地政府网站(以下称为区级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轮候排序结果正式生效。对申请家庭轮候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操作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问题轮候排序号或轮候资格,其后面的轮候排序号顺位调整。
第十九条每次公开摇号确定的轮候排序情况,应与已确定的轮候排序号顺接,最终轮候排序结果应及时在区级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条轮候家庭已实施分配或放弃轮候资格的,其名单从轮候库中移除,其他轮候家庭排序号顺位前移。对轮候家庭因自身原因导致错过分配的,视为放弃本次轮候资格;对不服从分配规定,导致未分配成功的,视为放弃本次轮候资格。以上两类家庭需再次通过申请审核,重新进入轮候库。
第五章房源筹集
第二十一条保售房采取收购和新建方式筹集。市辖区属地政府应建立保售房分配房源库,并根据轮候家庭数量,按以需定建(购)的原则,每半年确定一批房源筹集计划,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新筹集的保售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并原则上按“毛坯房”交付。采取收购方式筹集的保售房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根据自愿参与原则,市国资部门、市辖区属地政府可各选定1家国有企业上报市政府确定为保障房企业(以下称为市批企业),作为保售房的收购主体(以下称为收购单位)。上报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要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第二十四条保售房的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售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重置建安成本。
第二十五条保售房按自愿原则协商收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拟出售房源的重置价格预算,与收购单位协商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提请预算评审。经预算评审后的价格,作为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确定后,收购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收购协议,完成房源收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未签订收购协议的,视为放弃收购;收购单位将不再收购该企业的商品房用作保售房。
第二十六条确定房源筹集计划后,半年内未完成本批房源收购任务的,市辖区属地政府应启动保售房新建计划。
第二十七条保售房新建计划明确后,3个月内要完成新建项目选址立项及各项报建手续,并组织实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保售房新建项目确定项目选址后,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辖区属地政府确定的保售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保售房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对保售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章价格管理
第三十条保售房实行基准配售价格,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单套保售房的配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差价。楼层差价按整栋(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保售房的基准配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政府投资的保售房的基准配售价为综合成本价;企业投资的保售房的基准配售价为综合成本价加不超过5%的利润。
新建保售房的综合成本价为划拨土地成本价加建安成本价;收购保售房的综合成本价为收购价加相关税金。
第七章分配
第三十二条保售房的分配工作由区住建部门组织,按照优先类、大众类轮候家庭排序号依次选房分配。
第三十三条保售房达到分配条件后,应及时发布分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的基本情况,相应的轮候家庭名单及轮候排序号,选房规则、时间、场地安排等。
公告发布前,区住建部门应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
第三十四条分配公告发布时,应发放选房通知单,通知选房家庭按规定时间现场看房。
第三十五条保售房的分配,应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公开进行。选房家庭完成选房后,区住建部门及时锁定其所选房源信息,并现场发放选房中签通知单。本批次选房家庭全部完成选房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按规定组织后续轮候家庭分配选房,直到本批次房源全部完成分配或轮候家庭全部完成选房。
第三十六条完成选房分配后,选房结果应适时在区级网站上进行公布。中签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保售房的所有权单位(以下称售房单位)签订配售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自动放弃的家庭,从逾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售房。放弃的房源及家庭名单应在区级网站上公布,该房源纳入保售房分配房源库管理。
第八章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保售房小区纳入属地社区进行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参照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配售合同签订后,售房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部门报备存档。区住建部门应建立购房家庭台账,将购房对象及配偶信息及时发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锁定。
第三十九条保售房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时,购房对象及配偶需共同登记发证,房屋产权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注明该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含抵押、转让和租赁)。
收购的保售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凭市批企业收购合同、配售合同及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直接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
第四十条保售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流入市场。已购家庭如需退出的,向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进行回购价格核算,凭核算表与回购单位(由市辖区属地政府确定)签订回购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变更登记后,回购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回购款。
第四十一条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以及房屋折旧率确定,即回购价格=原购房价格*(1-N*折旧率)。N代表购买使用年限(从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起,未满1年按1年计算),折旧率按1%计算。
第四十二条保售房回购时,个人的装修费、已缴纳的税费等不计入回购价格。退出家庭原则上不得拆除破坏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已缴纳的维修资金扣除已使用部分,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退出家庭拆除破坏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的,应予以清理;拆除破坏装饰装修部分导致房屋主体构件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未清理或修复的,由回购单位计算清理或修复成本,并从回购款中予以扣除。
第四十三条购房家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售房,或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建部门应及时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期限收回保售房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限期退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限期退出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半年。延期期满仍未退出的,依法将线索移交区城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保售房完成退出后,区住建部门应将退出家庭和保售房的有关信息在区级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将退出人员信息及时发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解锁;已退出的保售房纳入保售房分配房源库进行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市、区保售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售房单位违反本办法违规销售保售房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购房家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售房的,由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该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售房。
第四十八条市、区保售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萍乡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也可自行制定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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