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6月12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积累有限、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原因,希望出台一些简化措施以降低准则实施的难度和成本。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等,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希望能够暂缓执行。为此,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和总结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的选择,并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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