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创始人
2025-06-12 05: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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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泰新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的户数为2户,股份数量合计为5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91%。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股份变动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183,333,300股,于2022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5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733,333,3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144,771,0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74%,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588,562,247 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为550,000,000 股,网下配售38,562,2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0.26%。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733,333,3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13,333,300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9.09%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5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0.9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及限售股流通情况

2022年12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9,801,419 股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1.34%。解除限售股东共计5,425 名,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2023年6月19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28,760,8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解除限售的股户数为6户,股份数量合计58,760,8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拟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2名股东分别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泰”)及张家港市国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投资”)。

(二)承诺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其中,1至7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一致作出的承诺,8与9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A、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改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2)自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12月1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同意,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相关损失、损害和开支。”

B、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国泰投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改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2)自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同意,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相关损失、损害和开支。”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A、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承诺如下:

“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B、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国泰投资承诺如下:

“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3、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稳定 预案,控股股东江苏国泰承诺按照该预案执行,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二十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日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就是否有股份回购计划进行公告,若有股份回购计划,应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未履行前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在触发日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若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股票。

3、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前述股份回购/增持义务,或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日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增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股票。

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二百四十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如在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第二百四十一个交易日开始,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度启动。

(三)稳定公司股价责任的解除条件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出现不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规定及要求的情形。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10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于控股股东,如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控股股东需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予以截留,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工资薪酬的追索权。”

4、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承诺如下: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发行人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和/或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购回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程序,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6、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通过瑞泰新材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瑞泰新材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瑞泰新材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瑞泰新材,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7、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8、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瑞泰新材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瑞泰新材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瑞泰新材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瑞泰新材董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瑞泰新材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2、在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瑞泰新材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除瑞泰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下同)与瑞泰新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瑞泰新材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瑞泰新材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瑞泰新材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瑞泰新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瑞泰新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瑞泰新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9、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除瑞泰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下同)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瑞泰新材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瑞泰新材,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瑞泰新材。

3、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瑞泰新材的利益。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5、上述承诺自瑞泰新材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2名。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5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91%。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査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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