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龙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6月6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已于2025年6月3日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志峰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议案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00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二)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核查后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授予65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0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召开。会议通知与会议材料已于2025年6月3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昕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会议议案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议案一)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二);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以3.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授予65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6人调整为150人。
● 授予权益数量: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0.00万股调整为653.00万股。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00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56人调整为15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0.00万股调整为653.00万股。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6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53.00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6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6月6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年6月6日。
2.授予数量:653.00万股。
3.授予人数:150人,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授予价格:3.5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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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中,考核年度中“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内部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9.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00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56人调整为15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0.00万股调整为653.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6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以3.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授予65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被担保人为天津银龙集团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科贸”或“债务人”),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银龙科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050万元;
● 本次担保不提供反担保;
● 无对外担保逾期;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公司”或“保证人”)于2025年6月6日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盛支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天津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为银龙科贸提供不超过4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本次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及2025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关于公司2025年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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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1)截止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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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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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科贸为银龙股份全资子公司,经营正常,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
3.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 担保范围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债权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债权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债权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保证人不得以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为债权人单方制作或保留为由提出异议。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银龙科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金额在公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银龙科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保证银龙科贸稳健发展,且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活动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本次为银龙科贸提供担保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9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29%。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8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78%;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51%。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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