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赋能民营经济 筑牢权益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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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 03: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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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记者 赵毅 广州报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不仅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其中,更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营经济的法律主体地位。

民促法共9章78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完善了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的重要力量。在公平竞争的赛道上,民营企业更需以法治思维重构经营逻辑,以合规经营“起步”,以开拓创新“领跑”。为此,《中国经营报》“财说法”栏目第一期邀请了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孔繁华、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丘育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庆,共探民促法的实施对民营企业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实现多重突破 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中国经营报》:这部法律的突破和创新在哪里,它的实施将会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什么样的支撑作用?

孔繁华: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民促法的出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这部涵盖9章78条的重要法律,在概念界定、法律地位确认、发展规范等方面实现多重突破与创新,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我国宪法采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尚未明确“民营经济组织”概念。民促法首次将“民营经济组织”确立为法律概念,明确其核心为非国有国营经济形式,填补了法律定义上的空白,为规范民营经济发展奠定基础。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平等地位,充分贯彻宪法平等原则,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为了回应民营企业的需求,民促法第14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此外,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参与国家的科技攻关项目,尤其一定要支持那些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的技术攻关任务。

《中国经营报》:民促法直面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哪些现实性、关键性问题?

丘育华:在经过对全国各省市前期深入摸查调研,并经多次修订完善后,民促法备受瞩目。

这部法律着重凸显了工商联的重要作用,使其成为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平台,对确立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认知有着积极意义。

在市场竞争层面,民促法秉持公平竞争原则,有力打破行业壁垒与准入限制,为民营经济拓展了广阔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同时,要求各级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针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公正,保障民营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性。

在融资领域,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再投资能力。建立融资风险市场分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深化业务合作,以此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问题,这也成为该部法律的核心亮点与关键所在。

《中国经营报》:当前,全国很多省市已出台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如何与新法衔接?

郭庆:民促法作为国家层面法律,为民营经济发展勾勒出“阳光、水和空气”般的基础保障框架,强调政府部门、执法部门等主体需为民营经济组织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与之相呼应,地方性法规则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民营经济组织特点精准施策,二者形成相辅相成的联动格局。

民促法堪称一部“全民动员”的法律,明确要求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业联合会、市场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多类主体,共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严令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不得拖欠账款,要求律师协会参与民营经济纠纷调解,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致力于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维护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

早在2020年,浙江省便出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彼时,当地民营企业家普遍呼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实践中,民营企业常面临银行贷款歧视性对待,需提供更多抵押物才能获得贷款,且在市场准入方面遭遇“玻璃门”困境。此类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有效解决了部分实际问题。

确立平等地位 构建全链条法治护航体系

《中国经营报》:民促法中涉及企业家和企业的权益保护体现出一种怎样的态度?有哪些现实针对性?

郭庆: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民促法以系统性制度创新,打破原有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条款分散于各法律法规的格局,实现从被动维权到主动保障的跨越,为民营经济发展构建起全链条法治保障体系。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里对名誉侵权的民事承担的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民促法则将分散在各法律中的原则性、引导性支持条款系统整合,以更积极的立法姿态明确权益边界与救济途径。

此外,针对民营经济主体普遍存在资金与技术薄弱、信用依赖度高等特点,民促法强化对企业“软实力”的保护。例如,企业名誉权受损可能引发融资受阻、客户流失等连锁反应,民促法不仅完善侵权救济机制,更通过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企业在履行责任后快速恢复声誉,化解经营危机。

《中国经营报》:这部法律如何系统性解决民营经济长期面临的市场准入限制、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等问题?

丘育华:民促法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痛点,围绕融资难等关键问题,通过政企协同、金融创新、司法保障等多维度举措,为民营经济注入发展动能。

例如,依托工商联系统打造“服务型”“身边的工商联”,通过举办“税商班”培训活动,强化民营企业家(含二代接班人)法治意识;建立重点企业联系点,成立专委会推动行业协同创新与合同建设,联动公检法司等部门完善协作机制,出台重点行业规则指引,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此外,通过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与公平待遇,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开发适配民营经济的金融产品,破解融资壁垒。

在担保方式上,支持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新型担保方式缓解无足额抵押物难题,使之有更多的担保工具。

针对生产型、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可能面临的“非主观违法”现象,法律倡导司法机关采取“活封活扣”柔性执行措施,避免因单一环节问题导致企业整体经营瘫痪,兼顾法律刚性与治理温度,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容错空间与司法支撑。

《中国经营报》:对于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扶持的问题,企业还需要哪些帮助?这个法律出台还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丘育华:民促法的出台,为民营经济在公平竞争、投融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筑牢制度保障,注入强劲发展动能。其中,科技创新相关条款为民营经济推动创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尤其在提升生产力方面意义深远。

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成为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路径。以广东为例,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及多所高校与工业领域紧密结合,具备深厚科研实力与人才储备。应充分发挥高校平台作用,承担起服务企业创新的责任。需完善人才政策,解决人才外流问题,将广州高校培养的优秀人才留在本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广州市委书记郭永航提出“二次创业”再出发,表示要“大干十二年、再造新广州”。民促法的实施恰逢其时,相较于一次创业,二次创业在资金、人才、用工、行业资源等方面具备显著优势,成功率更高。广州作为工业门类齐全的城市,制造业基础雄厚,应借助民促法东风,让更多创业者享受政策红利,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身二次创业。

强化监管合力 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保障”

《中国经营报》:民促法在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违规异地执法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哪些刚性约束?

孔繁华:民促法以第七章“权益保护”为依托,通过规范公权力行使,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参与者筑牢合法权益“防护网”。

其中,第63条明确禁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杜绝以“办案”之名侵犯企业及企业家权益;第64条直指违规异地执法顽疾,严禁为经济利益滥用职权异地执法,并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规定执法权限争议需提请上级机关裁决,为规范异地执法行为提供明确标尺。

民促法通过“禁止”与“应当”双向发力,以刚性法律条文回应现实执法难题,为民营经济营造公平、稳定的法治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安心发展、轻装上阵。

《中国经营报》:如何更好地推进民促法的落实,避免法律执行中的“温差”?

孔繁华:依据立法法效力层级原则,民促法生效后,各地需全面排查与该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重点清理实践中设置的公平竞争门槛、壁垒等违法做法。通过系统性法规清理,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衔接统一,为民营经济发展扫清制度性障碍。

如需更好落地,应尽快出台配套规定。例如,针对第20条提及的差异化权利质押贷款、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政企沟通机制等内容,需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与责任主体,推动政策从宏观导向转化为可执行的具体措施,实现与其他法律的协同联动。

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需构建高效投诉救济体系。以涉企行政检查为例,需明确企业面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时的投诉路径,规定受理部门、处理时限及反馈机制,杜绝“态度好、落实差”的“踢皮球”现象,确保企业“投诉有门、处理有效、结果可查”,切实增强法律救济的实效性。

《中国经营报》:在遭遇侵权时,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在力度上,和以往有什么不同?

郭庆:民促法第七章“权益保护”与第八章“法律责任”,为民营经济组织遭遇侵权提供系统救济路径与责任认定依据。其中,针对近年来高发的网络名誉侵权乱象,法律以创新制度设计,着力破解民营企业维权困境。

民促法第59条明确将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个人信息权等纳入保护范畴。针对网络侵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权信息并上报主管部门;赋予被侵权人申请临时禁令的权利,法院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行为,阻断舆情扩散。

民促法通过两大核心突破降低维权成本、提升侵权代价:一方面,将“投融资活动损失”纳入赔偿范畴,侵权人需对因造谣导致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中断等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推动公权力提前介入,优化司法流程,缩短维权周期,避免企业“赢了官司时已经丢了市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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