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金山一处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竟被悄然圈占,成了废品回收站?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济合作社要求废品回收站从被占用土地上搬离的排除妨害案件,依法维护了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和乡村人居环境。
围墙圈地堆废品
金山区某村12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资产经营与管理。某日,村经济合作社发现12组某处土地周边被搭建了围墙,并在没有任何村集体授权的情况下被用于废品回收,造成12组某处土地周边环境脏乱差。
村经济合作社多次催促废品回收站搬离,但其一直拒绝搬离。村经济合作社遂将废品回收站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并支付相应的土地占用费。
废品回收站辩称,其不存在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用来堆放废品的地方是12组某村民家的地,是经过该村民许可的合法使用,废品回收站每年都会向该村民支付租金,是基于合法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使用行为,并非无权使用。且废品回收站经营的项目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对环境不构成威胁。
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并不属于某村民的土地,废品回收站未经村经济合作社的授权或许可,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并且案涉土地属于农用地,废品回收站将其用于非农生产经营,擅自变更了土地用途,系违法使用。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多次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告知被告,如一意孤行,拒不搬离,除民事诉讼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后果严重,造成耕地破坏的,可能引发刑事诉讼。在法官的多次释法明理下,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偏离了法律轨道。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废品回收站与经济合作社达成限期搬离的调解协议。
搬离期限届满后,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了解到废品回收站已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离,案涉土地恢复了原状,周边环境一改往日脏乱差的现象,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严禁非法占用,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废品回收站非法占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破坏了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村人居环境。本案的处理,对引导人们树立保护农村土地意识、严守土地保护义务等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废品站擅自占用农用地?金山法院:限期搬离》
栏目编辑:顾莹颖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赵菊玲 通讯员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