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2025-031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剩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79,238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79,238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5年5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剩余股份解除限售的议案》。经审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对象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应股权激励的任期已届满,任期考核结果均达良好等级,剩余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将董事长蒋志坚等6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剩余20%的股份,合计479,238股解除限售。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8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光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改〔2020〕19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0年4月20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4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6、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88,862股,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8、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9、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3名离职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0、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2024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以上4次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
11、2022 年 6 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考核期内,公司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980,2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此以外,其余243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该243名激励对象原始授予股份数量为15,013,862股,经上述2次分红送转,持股数量为25,373,426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57,81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2、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考核期内,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其持有的45,067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除该名已离职激励对象之外,其余242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35,275股(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可以解除本期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共计185,901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3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3、2024 年 6 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考核期内,34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34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77,389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此以外,其余203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992,746股(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74%。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4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4、2025 年 5 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剩余股份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任期已届满,任期考核结果均达良好等级,剩余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将董事长蒋志坚等6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剩余20%的股份,合计479,238股(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解除限售。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事前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剩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剩余股份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期满后(任期系最后一个解锁日所任职务的任期)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三个限售期已届满,截至2024年8月末,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三个考核年度的考核、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已全部实施完毕。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长蒋志坚、董事兼总经理缪强、董事兼副总经理毛军华、副总经理徐辉、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建伟、副总经理朱俊中等6人在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未满,因此,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20%,即合计479,238股尚未解除限售。
2025年5月20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并于同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了总经理等在内的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了换届工作。上述激励对象对应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已届满。同时,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剩余股份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于 2025年 5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剩余股份解除限售的议案》以上6名激励对象任期考核结果均达到良好等级,该6名激励对象合计所获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20%的限制性股票即479,238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将为上述符合条件的6名对象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限售的相关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6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79,23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5%。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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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5月30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79,23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5%。。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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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三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已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了董事会换届工作,董事及高管激励对象2020年股权激励对应的任期已届满。根据考核结果,董事长蒋志坚等6名激励对象任期考核结果均达到良好等级,该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20%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9,238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剩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华光环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华光环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剩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