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在官网发布公告,面向全省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范围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征集时间持续到9月30日。
此前,浙江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开展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这次行动具体如何开展?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本报邀请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答: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专项行动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以及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与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我们要站在全局高度深刻领悟,增强抓落实的紧迫感、责任感,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细。
此外,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纠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执法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专项行动与集中整治这两项重要工作密切相关,各有侧重。在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将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衔接,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畅通线索移交渠道。
记者:要纠正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主要指哪些?
答:乱收费主要包括: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乱罚款主要包括: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类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等。
乱检查主要包括: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及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层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未亮证、亮码检查,检查程序不合法,检查“走过场”等。
乱查封主要包括: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
记者:什么样的情形是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或执法不作为?
答: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不健全等。
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
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
记者:浙江的专项行动如何因地制宜开展?
答:浙江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主抓,司法行政部门统筹、业务主管部门协同,紧盯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坚持拓宽渠道全面查、新老问题同步查、“三张清单”闭环查、指导监督联动查,确保问题线索找得准,同时注重分类分层,坚决动真碰硬,强化督导督办,确保执法问题改到位。
为让专项行动更加有感有效,浙江把纠治执法突出问题和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起来,把规范执法和强化服务结合起来,把严肃问效问责和鼓励担当作为结合起来,既要查纠整改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又要深化“执法+服务”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涉外法治服务与风控指导,严格落实涉企检查“清单查”“统筹查”“分类查”“综合查”“亮码查”要求,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真正让企业有感。
记者:企业和群众发现相关问题线索,该如何举报?
答:涉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执法质效、其他执法规范等8类执法问题,企业和群众可通过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公告所列途径反映,如省司法厅线索征集邮箱zjsxzzfjd@163.com、“浙江省企业之家网”企业诉求模块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反映直通车”、“浙里办”APP“浙企之家”企业诉求模块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反映直通车”等。(记者 钱祎 通讯员 王亮 刘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