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夏倩 顺风车是与他人合意,一同顺路搭乘前往目的地的共享出行方式,因其方便且实惠,受到不少人的青睐。那么,搭乘的顺风车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意外险能理赔吗?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张是来无锡务工的新市民,老家在盐城,因家中有亲人,时常回去探望,每次来回都是自驾。2022年8月,小张在微信群内看到有人想支付一定报酬搭乘顺风车的消息。为节省成本,小张主动搭话,告知对方其正好回无锡,可以一起出发。与此同时,小张还在网约车平台发布了行程,很快吴某在网上回应表示要搭乘。 随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小张从盐城开车带上了李某和吴某返锡。在开至某高速路段时,小张未注意前方有事故车辆,撞了上去,导致车内李某受伤,吴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张向吴某家属赔付97万元。因小张在保险公司投保过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遂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告知其行为改变了车辆的营运性质,按照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障范围,拒绝赔付。为此,小张诉至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于2022年5月为其车辆投保了一年的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障项目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每人30万元。其中,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仅承保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单约定车牌号或车架号的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制作了与小张的理赔询问笔录,小张陈述其从盐城回无锡时顺路带上了李某和吴某的事实。之后,保险公司向小张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小张改变了车辆的营运性质,对照特别约定,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 根据顺风车平台数据显示,在事故发生前,小张平均每月会发布一至两次往返于无锡与盐城的顺风车信息,路线较为固定,每次收取100元左右的报酬。法院认为,顺风车作为一种共享出行方式,车主在既定路线基础上通过搭乘顺路乘客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进行免费互助,符合车主的日常行驶习惯和车辆使用目的。因此,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并不属于营运车辆,也不会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小张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约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30万元。
以接单频率、费用及路线综合判定车辆性质
该案承办法官葛伟表示,私家车跑“顺风车”时出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要不要赔偿?法院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虽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根据《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采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方式的,应当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合乘分担费用不得超过所在地巡游车指导价或者定价的50%。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私家车跑“顺风车”是否会被认定为营运车辆,法院一般会结合车主的接单频率、费用收取和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葛伟表示,若车主在不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然而,如果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会被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顺风车作为一种新型出行方式,在缓解交通堵塞、推动绿色和谐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一定贡献。在此,葛伟提醒,私家车主在顺风车接单时,需以“合理成本分摊”为限,且在接单前可以提前留存行车路线、收入明细等。保险公司在保单中亦可以对“营运”“顺风车”等概念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避免事故发生后产生歧义。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针对顺风车开发专项的附加保险,以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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