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及典型案例。据通报,北京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中的“胡某某猥亵儿童案”,被告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仍“隔空猥亵”,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通报,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王某(女,13周岁)通过社交软件相识,2023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多次通过网络诱骗被害人拍摄并向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2023年9月,王某母亲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胡某某与王某未曾见面,且王某不配合取证,未达立案标准。朝阳区检察院接到该线索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引导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手机进行鉴定,提取、固定聊天记录,发现被告人以谈恋爱不给裸照就分手为由胁迫被害人拍摄并发送隐私照片,已涉嫌“隔空猥亵”犯罪,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某刑事立案。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告人到案后始终否认知晓对方真实年龄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详细审查证据及自行补充侦查查明:被害人告知过被告人自己系初中生,当年过生日收到一份礼物系生肖虎的吊坠,且向对方发送过身着校服的照片;二人确立网恋关系后每天语音通话数小时甚至十几小时,联络频繁,曾在上历史课时与被告人保持语音通话。电子证据显示被害人微信号后缀系其生日,与被告人认识被害人后注册的新微信号的后缀相同。
综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对未成年人是否为幼女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明知被害人为幼女。
另外,被告人辩称被害人系自愿发送照片,没有“胁迫”。检察官梳理二人聊天记录,发现被告人每次要求被害人发送私密照片时均称否则就分手、不再联系,此种方式虽不同于类似案件曝光裸照等威胁手段,但考虑二人年龄相差10岁,被害人系幼女,性防卫意识较弱,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对其的情感依恋,多次以分手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私密照片,已经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胁迫,符合“隔空猥亵”犯罪中的“胁迫、诱骗”要件。
2024年1月3日,朝阳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4月7日,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系单亲家庭,因本案休学数月、青春期亲子关系紧张,母亲监护方法亦存在问题。为全面救助未成年人,检察机关邀请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介入与疏导,帮助其处理青春期的心理问题、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对被害人母亲制发《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请家庭教育专家一对一辅导,帮助其改善教育方法。同时,建议学校持续关注被害人学业和情绪状况。被害人现已复学,亲子关系亦有改善。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