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竞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新公司使用假名、代号;通过投资入股、劳务派遣、挂靠代理实现“隐蔽竞业”;约定由竞业公司为其承担可能发生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随着辖区内各类高精尖企业数量的增长,近年来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传统劳动争议外,涉及保密制度、竞业限制、服务期、股权激励、劳动者的忠诚义务、职业道德等新型、前沿劳动法律问题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增多。其中,又以涉及竞业限制的争议最为突出。
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涉及一起竞业限制引发的争议。案情显示,葵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任专业技术岗,双方对竞业限制范围、期间、补偿金及违约责任等均有约定。
2021年9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次月,葵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内容为该科技公司竞争对手的业务,实际办公地点亦在该科技公司竞争对手处。该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葵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仲裁委支持科技公司的请求。葵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葵某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后,实际从事的是与科技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应认定葵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因此,法院依据双方的约定并结合葵某的违约期间,判令葵某返还该科技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有的劳动者离职后实际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从事竞争业务,但企图通过其他方式掩盖违约事实、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法官孙青表示,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也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有劳动者通过入职竞业公司的关联公司,由该公司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在新公司使用假名、代号等方式,导致原单位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取证难。
“有些情况下,劳动者会与竞业公司约定,由竞业公司为其全部或者部分承担将来可能发生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导致劳动者对违反竞业限制的不利后果没有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齐伟龙说,“这也是造成此类案件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
齐伟龙介绍,有关竞业限制案件的审理还存在难题。比如,竞业限制主体范围认定难。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定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认定困难。
此外,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行为存在多种情形,常见的是直接入职同业组织的行为,也包括投资入股、劳务派遣、挂靠代理等行为,该类行为隐蔽性较强,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行为认定困难。
“违约责任还存在核定难题。劳动者就其竞业行为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时,劳动者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违约责任,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齐伟龙说。
据介绍,针对该类案件的认定难点,法院重点审查有无竞业限制约定及其合理性,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认定需把握有无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此外,审查劳动者有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同业的竞争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畸高的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及商业秘密的价值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