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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通过探索多元保障模式使平台企业经营风险得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民事责任的分散和共担,实现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会多方责任的合理分担。未来还应完善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多方合力多渠道分担机制。
外卖小哥送餐时被小区电动门撞伤致残,是否属于职业伤害?能否同时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和物业公司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其中案例3“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中,外卖员获职业伤害与侵权责任“双赔偿”的裁判受到关注。案例明确,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待遇而免除或者减轻。
“8万元+17万元”的双赔偿
一天,上海的外卖小哥冯某骑电动车送餐时,看到配送小区的电动门已经打开便驱车驶入,不料电动车车头刚通过出入口,电动门禁突然从外向里关闭,将他连车带人撞倒。经医院诊断,冯某的颈部脊髓损伤,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冯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属于职业伤害。”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职业伤害保障在性质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运行。因此,冯某受伤后获得经人社部门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检测费共8万余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负责控制电动门的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给小哥17万余元残疾赔偿金,因为新职伤是社会保险,物业公司责任是侵权责任,两种赔偿“不存在重复”“可以兼得”。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身伤残不可逆转且无法用金钱衡量,单一的民事赔偿或职业伤害保障不足以完全填补受害者因人身损害承受的身心伤害,故不能简单适用损益相抵原则。”针对该案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艾琳分析道,社会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和性质不同,在涉及身体、健康、生命权益等特定赔付项目时,不能因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的待遇而减轻或免除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发布的案例4“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致第三人损害的典型案例。
一物流公司作为订餐平台的区域配送代理商,招募骑手张某从事配送工作,通过平台派单并支付工资。公司投保了包含“个人责任保险”的雇主责任险,承保骑手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张某在送餐途中驾驶电动车与陈某相撞致其骨折,陈某起诉张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保险金,不足部分由物流公司赔付,明确平台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商业保险赔付与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并行适用,从而分散平台企业和合作企业的用工风险,保障外卖骑手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多重保障网
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开题论证会上,项目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娄宇称,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迅速增长,但用工实践中一直存在管理方式多样、法律关系模糊和司法“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有待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等领域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新就业形态是就业的‘蓄水池’和‘稳定器’。劳动者权益保障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很多规范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积累了实践经验。”娄宇分析称,此次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创新性地构建了涵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复合型“保障网”,这种多元保障模式使平台企业经营风险得到了社会保障制度和民事责任的有效分散,实现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三方责任的合理分担,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探索多元化的解决方案,通过其他法律部门和社会治理方法的综合运用解决权益保障问题,典型案例为课题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娄宇表示,重大项目将总结提炼司法实践中的创新经验,通过法理依据与宏观制度、立法保障、行政执法保障、司法保障、社会治理保障等多个子课题研究,完善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理论,探索将司法经验转化为制度设计的方案。
多方合力推进新业态劳动保障
针对未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创新和完善,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题论证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分析建议。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表示,要准确把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挑战,应对劳动关系认定模糊、休息权和安全权落实困难、数据风险加剧等新问题精准制定对策。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劳动关系的变革,必须突破原有制度安排的局限,建设更加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新型劳动保障体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郑功成强调。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认为,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文件效力层级相较于法律仍然较低,且出自不同部门,缺乏统一和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张鸣起建议,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覆盖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法治体系,探索与新型用工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创新集体协商方式,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
“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兼得’的边界与适用范围。”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探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法庭庭长沈军芳谈到,新职伤作为新制度,实践中的相关裁判尺度仍需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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