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
《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这份与每位基金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文件
究竟有何亮点?
一起了解
收费模式转为浮动制
将有效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我买的基金亏损了60%多,但基金公司收的管理费却一分不少。”提及基金收费,基民张女士就忍不住吐槽。
像她这样的投资者不在少数,过去基金公司只管规模不管业绩,规模越大管理费收得越多。由于收费和基金业绩不挂钩,基金公司主要是以做大规模为主。数据显示,近3年中欧基金旗下211只基金业绩亏损超过2600亿元,广发基金同期亏损也超过2000亿元。然而,亏得多并不耽误基金公司赚钱。中欧基金亏损最多,收取的管理费也最多,达207.75亿元。广发基金同期也收取151.17亿元管理费,排名第三。
如何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
而基民不赚钱的现象呢?
《方案》要求:
基金公司对新设立的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同时,对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期间产品业绩表现确定具体适用管理费率水平。
简单来说就是:
持有期间产品实际业绩表现符合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基准档费率;
明显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低档费率;
显著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升档费率。
在5月7日上午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业绩差的必须少收管理费,希望通过浮动管理费收取机制,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
易方达基金负责人告诉记者,《方案》推出浮动费率机制,是基金行业对收费模式的有益探索,将有助于促进形成行业健康发展与投资者利益更加协调一致的良好生态。
华安基金也表示,基金费率是影响投资者决策和持有体验的重要因素,引入浮动管理费率产品将有效提升投资者获得感。超额收益共享与业绩不佳返还机制并行,也将强化管理人责任。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主动权益基金的收费模式将更加科学合理,投资者将享受到更优质、更低成本的投资服务。
建立以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
业绩差的基金经理将降薪
很多基民都有这样的经历:冲着明星基金经理去买基金,结果业绩不佳,经理照拿高薪,损失全由基民承担。
《方案》明确规定:
“3年以上考核权重不低于80%”,并纳入“跑赢基准”“投资者盈亏”等关键指标。
《方案》指出,基金公司应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适当降低规模排名、收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的考核权重。对基金经理而言,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等产品业绩指标在考核中的权重不低于80%。对3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为解决基金风格漂移、产品与宣传不符等问题,《方案》要求为每只基金设定清晰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衡量产品真实业绩的标尺,确保投资者“所见即所得”,以降低投资者了解和挑选基金的门槛,增强基金投资行为的稳定性。
吴清指出,把业绩是否跑赢基准、投资者盈亏情况等直接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的指标,纳入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考核体系,将督促基金公司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
华安基金表示,基金管理费与业绩比较基准高度相关的设计模式,使得基金管理人在设置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更为审慎,也使得基金经理在管理基金时,更加重视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
首批“新基金”将申报
将采用开放式运作
据了解,近年来在监管部门让利于民的号召下,部分基金公司也在费率创新上进行过诸多探索。2019年12月,6只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陆续成立。2023年四季度,20只浮动费率基金先后成立,管理费分别与基金规模、持有时长、基金收益挂钩,探索与基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和规模挂钩的收费模式,是根据基金管理规模来调整管理费率。例如,规模在100亿元以内,收费为1.2%,超过部分则按0.6%收取。
👉和持有期挂钩基金的收费方式,则是持有时间越长,管理费率越低。
👉和业绩挂钩基金的费率,则主要以固定管理费用加业绩报酬的形式来体现。
这些模式虽有一定创新,但普遍存在设计粗放、灵活性不足等问题。例如,和业绩挂钩的产品,对标的是基金整体收益率,而不是每个基金持有人的收益。
《方案》发布后
多家基金公司表示
计划申报一批费率创新型基金
易方达基金负责人表示,易方达基金将根据相关要求,增加发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率主动权益基金,进一步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同时更加广泛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客户理解掌握费率结构、费率变化规则以及相关风险,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另一家头部基金公司相关人士也表示,已经准备费率浮动型产品材料,正在等待监管部门的动作,之后就可能会进行申报。
据了解,新基金将采用开放式运作,管理费由“基础管理费+超额管理费”构成。若投资者的持有期限不足1年,会按照固定的管理费率收取管理费;若投资者持有期限达到1年及以上,会根据持有期间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情况适用对应的管理费率。
据悉,在未来1年内,监管部门将引导行业头部机构发行此类基金数量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试行1年后,及时开展评估,并予以优化完善,逐步全面推开。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聂国春
编辑/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