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5月10日讯(记者 万凌云) 丹阳境内文物众多,有“江南文物之邦”之美称。南朝陵墓石刻、葛城遗址等11处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丹阳古玩收藏交流氛围良好。
讲座
5月9日,丹阳市老年大学收藏班就“古玩交易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专题讲座。讲座旨在为古玩交易领域的从业者、收藏爱好者等相关群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讲座邀请了有一定文保经验的丹阳丁斌律师作为授课老师,丁斌律师执业20余年,爱好收藏,也是丹阳市收藏协会、历史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讲座主要从文物、艺术品的概念和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规避风险的法律提示及知名案例五个方面展开。
交流
古玩交易不同于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既不是所有的文物都能进行交易,也不是所有的文物都不能进行交易;在古玩交易市场一贯遵循“出门不认,打眼不赔”的行业规则,事实上根据以往法院判例,判决结果大多也尊重这一习惯。如果卖家未做任何承诺,甚至直言无法保真,则遵守“买定离手、打眼不赔”的这个规则。
但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卖方为促成交易对艺术品的年代、材质等内容进行误导性说明,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直接关系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重大利益,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拍卖交易行为同样属于合同行为,应当受到合同法的约束,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同于不知真假的“被动骗”,而是明知货物真伪,主观上存在欺诈目的,通过虚构信息、提供虚假陈述,诱导买家形成错误认识,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真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买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卖方索赔或者要求退货退款。
如若制假售假则会触犯刑法,甚者倒卖禁止买卖的文物更会面临法律制裁。如果出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现场
当天讲座吸引了30余名收藏班学员及收藏协会会员参加,现场气氛热烈,互动频繁,下课后学员也纷纷咨询法律问题,丁斌律师逐一解答解惑。
听众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对古玩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有了全新的认识,在今后的交易中将更加注重法律合规性。许多人还希望能够举办更多类似的法律专题讲座,进一步提升整个古玩行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授课后丁斌还收集了听众的反馈意见,以便未来进一步优化讲座内容和形式,更好地服务于古玩交易群体,保护好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