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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为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积极、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基协对《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参与治理规则》),于5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参与治理规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制度要求和参与机制、表决权的行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自律管理、附则。
例如,在表决权的行使中,《参与治理规则》第十一条提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股票占其流通股本比例达到5%(含)以上的,对于相关上市公司的以下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行使表决权:与股东知情权、决策权、分红权等股东权益相关的事项,包括《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利润分配等;董事的选举或者罢免;涉及股权变动的事项,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及回购股份等。
在内部控制方面,《参与治理规则》第十八条提到,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工作的舆情监测机制,防范声誉风险。第十九条提到,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利益冲突处理、表决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存档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第二十条则提到,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自查机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