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市公司造假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充分发挥内部独立董事的作用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建议中国证监会成立独立董事工作司,对口上市公司协会,并在后者下面成立独立董事公会,形成新型指导关系。
本刊特约 刘纪鹏/文
近年来上市公司造假违规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因此,内部治理的防患于未然,显然比外部事后处罚效果要好。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是在上市公司内部重新构造执行董事和监督董事的平衡制约机制。
我认为可考虑由独立董事承担监督者重任。2026年1月,监事会将在上市公司中被取消,因此在董事会内部由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进行监督,重构监督机制已迫在眉睫。
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以美国前一百家上市公司为例,最大股东平均持股仅为3%-5%左右,且主要是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为大股东。因此,其管理体制是职业经理人“保姆当家”。继而引发了“保姆”渎职、造假、违规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西方国家独立董事的使命是制约“保姆”保护全体股东。
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约占1360家。其余约4000家都是民营控股企业。其中家族上市公司占比很高,科创板推出之后更为明显。其管理体制是大股东直接操控,亲自“操刀上阵”。因此,中国独董的使命是制约“一股独大”的大股东及其聘任的高管,保护中小股东。
然而,在我国独立董事又都是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聘任的,因此,如何监督制约聘请你的人,这是我国独董难以跨越的一道“鸿沟”。
批判借鉴西方的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关键是在其产生机制和隶属关系上实现重大改革。
(一)建立“证监会—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的全新体制
独立董事要能够起到对大股东和执行董事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首先要有自己可依托的组织体系。
为此建议,在证监会新设独立董事工作司,对口联系上市公司协会,而在协会下成立独立董事公会,形成证监会—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公会(独立董事)的新型指导关系,让近1万多名独董变成证监会可依赖的对象。 届时在全国5000多家上市公司里,都有证监会的“眼睛和臂膀”,遇有问题,直接通过独立董事公会,听取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汇报。
(二)发挥独立董事公会在新体制下的作用
独立董事公会是一个类似于行业协会同时兼具保护功能的自律组织,其功能:
1、确定独董的执业标准、行为准则、职业规范及独董评价制度。
2、体现独董培训、资格认定等功能。逐步把“花瓶独董”塑造为“能力独董”。
3、保护作用。保护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中的合法权益。
4、改变由大股东聘任独董的现有模式。当有新公司需要配备独董时,一律到独立董事公会的人才库去选取聘任。届时由独立董事公会差额推荐,上市公司和独董公会协商聘任。
5、要彻底解决现在的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聘请,薪酬也由大股东来决定的被动局面,而由独立董事公会确定独立董事的分类薪酬制度。 例如可根据独董的阅历和历史业绩确定三类独董薪酬:20万、30万、40万,薪酬当然是由上市公司来支付。至于上市公司是选取经验丰富的独董,还是价格便宜的独董,由上市公司和独董公会协商确定。
6、要像注册会计师和企业合规师一样,培育独立董事并颁发资格证书,培育出一支职业独董队伍。彻底摆脱至今东西方都未解决的“独董花瓶”难题,这对被誉为国家脊梁的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值得的。
(作者刘纪鹏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本文观点仅代表个人立场。)
本文刊于05月03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