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维修用时27天,是否计入保修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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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2 08:51:29

转自:法治日报

购买的奢侈品包先后出现皮革开线、开裂问题,消费者第二次要求免费维修,却被商家以过了保修期为由拒绝。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品维修时间不应计入保修期,消费者何女士购买的奢侈品包尚在保修期内,判决商家应继续履行免费维修义务。

2021年6月,何女士花费6160元购买了某奢侈品牌手提包,商家承诺提供两年免费维修服务。一年半后,因包身开裂,商家为其免费维修,用时27天。5个月后,何女士再次因手提包开线、开裂问题要求免费维修,却被告知已过保修期需自费。

何女士认为,按照商家承诺保修期应为自购买日2021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止,但实际上应扣除27天的维修期间,保修期的截止日期应为2023年7月5日,其第二次提出维修要求的时间尚在保修期内,商家应当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庭审中,某贸易公司北京分公司、某贸易公司共同代理人表示,依据购物小票载明的商品维修条款,何女士第二次要求维修时间已经超出保修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包的维修费用需要何女士自行承担。

朝阳法院审理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手提包的维修期不应计入商家承诺修理的有效期限。扣除该部分期间后,何女士提出二次维修的时间未超过商家承诺的两年保修期,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商家继续履行免费维修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于婷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及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同时于婷提醒消费者,购买贵重商品后,保修期内需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及维修记录,万一发生纠纷,有利于维权。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张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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