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5月25日讯(记者 阮冠达)企业经营中,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本是常见操作。然而,股东对企业本身所应负的法定义务,是否也会因此转移?近日,闽侯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追缴股东出资的纠纷案件。
原来,老张与老赵曾经共同成立了某工程公司,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二人共同约定了出资比例。老张持股比例为60%,本应出资300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完全出资。
然而,经营数年后,该公司业绩逐渐下滑,最后更因欠付多笔工程款与设备租赁款,被诉至多家法院,合计负债200余万元。眼看公司即将破产,该公司却突然召开股东会议。会上,老张以20万元将自己所持的60%股份转让给新股东小陈,并签订相关协议。
不久,某工程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入驻公司后,发现了这一情况,便以老赵、小陈未实际缴纳出资,老张低价转让股权、意图逃避出资等为由,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履行相应出资责任。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是否还要承担责任?“202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已经规定,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闽侯法院法官表示。
本案的转让行为虽发生在《公司法》施行之前,但老张在公司涉及多起诉讼、面临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低价转让名下股权,利用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出资义务和债务,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务权人权益,其应就受让人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最终,闽侯法院判决各股东补足未缴出资,老张应对小陈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国内法院审结了多起类似案件。在辽宁铁岭的一起案件中,股东在明知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下,将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法院认定其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判令转让股东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浙江嵊州一起破产追缴出资案中,发起人股东明知公司负债高达1000万元,仍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法院判决发起人股东对受让人未缴出资900余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共同表明,无论股权转让发生在何时、以何种形式进行,只要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转让方均不能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闽侯法院法官提醒,股东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权价值也与对应的出资义务紧密捆绑。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可通过股权转让正常退出公司,但法律绝不允许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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