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口角到拳脚,因“爱美”引发一场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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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7:17:23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殷 汉

  一场由“爱美”引发的口角之争,进而引发了二次冲突,肢体暴力,轻伤见血……

  去年底的一天,秀洲区油车港镇的张女士兴冲冲地到镇上一家饰品店选购饰品。当时店里顾客很多,营业员忙着接待其他顾客,张女士很快看中了一对耳环,自己戴上照了照镜子觉得不错,价格也便宜,于是支付了几十块钱就匆匆离店了。

  一周以后,张女士发现耳环质量欠佳,认为自己买到的是伪劣产品,便赶到店里要求退换。店主林女士接待了张女士,告知对方这款耳环眼下店里同样款式的暂时没货,而且耳环佩戴过程中出现变形的情况,与张女士自身佩戴方法不当也有关系,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自己愿意把购物款退还给张女士。

  照理,事情到此应该圆满解决了,但是,办完退款手续后,张女士依然当着其他顾客的面一味地数落店主,指责店主出售伪劣商品,临出店门时还在骂骂咧咧。此时店主林女士终于忍不住了,冲上去和张女士理论,接着发生了肢体冲突。推搡中,张女士把林女士抓伤了。林女士被惹怒后,直接把手机砸了过去,造成张女士眉骨受伤出血。

  几天后,双方都平静下来,就补偿纠纷来到油车港司法所请老娘舅帮忙调解。老娘舅吕福虎接待了她们。

  老娘舅首先给双方当事人普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故意伤害的条款,双方都表示,平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事情发生时确实被情绪冲昏了头脑,现在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都感到很后悔。老娘舅表示,劝导的话就不多说了,想必大家都懂,需要提醒双方的是,应当吸取教训,以后在日常生活中处理棘手的事情,一定要克制情绪,理性对待。最后,在老娘舅的协调下,林女士赔偿张女士各项费用4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本案中,林女士和张女士的纠纷源于一件小事,但是双方没能保持理智,以致矛盾升级,本可以轻松化解,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缺乏清醒的认知,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庆幸的是张女士的伤情不是很严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林女士应当按照法律依法对张女士造成的人身损害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有道是,两个人打架,打输的进医院,打赢的进法院。冲动是魔鬼,理性沟通才是化解矛盾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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