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9月10日
北京海淀区一处废弃厂房发生火灾
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
火情由气割作业飞溅遗留的
高温熔渣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
目前
2名涉事相关责任人
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起火建筑产权单位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警示约谈
动火审批手续流于形式
据了解,该厂房于2016年停止使用,事发当日开展旧设备拆除作业。
施工负责人汪某联系2名工人进场实施气割拆除,一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负责切割,另一人担任现场监护。
调查显示,本次动火作业虽开具动火许可证,但手续流于形式:动火证预先登记多名作业、监护人员,现场评估工作量缩减后,实际仅2人进场施工;作业尚未完工,动火完工验收栏便已提前签字确认。
作业前可燃物清理不彻底
起火后“不敢自己做主报警”
据作业人员回忆,9月10日早8时许,他开始切割设备固定螺丝,仅清理切割点位周边杂物,传送带下方、厂房纵深角落仍留存细碎可燃物,部分可燃物并未彻底清出危险区域。
中午11时许,2人停止作业,未开展厂房全域隐患排查便外出就餐,返回时发现厂房冒出大量浓烟。2人砸开厂房门锁,使用灭火器进场扑救,但火势快速扩大。
险情发生后,2人“不敢自己做主报警”,而是先向施工负责人上报。
11时53分,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随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12时05分明火被彻底扑灭。
消防部门分析,该起事故暴露出动火作业多重典型隐患:
动火审批手续虚填作业人员、提前签完工验收;
可燃物清理不彻底,仅清理局部点位,忽视设备缝隙、厂房角落遗留可燃物料;
现场监护流于形式,停工离场未落实全域排查;
险情应急处置意识缺失,火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
违规动火作业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这些事项一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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