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浙江证监局披露最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胡南生因两项合规问题,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监管查明的违规事实,浙商证券存在两大核心合规漏洞:其一,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未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其二,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明显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南生作为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对上述两项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本次监管措施的决定依据及相关要求如下:
| 监管对象 | 违规情形 | 监管措施 | 后续要求 |
|---|---|---|---|
| 浙商证券 | 1. 证券经纪人执业合规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控经纪人招揽服务的客户账户;2. 廉洁从业内控机制与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明显缺陷 | 监管谈话 | 需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胡南生按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7楼的浙江证监局办公地点接受谈话;需全面排查整改问题,健全从业人员廉洁从业内控机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
| 胡南生 | 作为分管经纪业务高管,对浙商证券上述两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 | 监管谈话 | 按指定要求到场接受监管谈话 |
浙江证监局同时在决定书中明确,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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