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文号为海市监处罚〔2026〕12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牌楼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罚〔2026〕123号 |
| 当事人名称 | 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牌楼分店 |
| 处罚机关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5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线索由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向涉事门店下发责令改正通知,经复查发现该门店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随后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主要违法事实
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牌楼分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6日接到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线索后,向该门店下达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截至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门店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在岗管理的明确要求。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介入核查,并依法向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牌楼分店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门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门店逾期未完成改正。2026年8月17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6〕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牌楼分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牌楼分店罚款1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牌楼分店成立日期2018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张群群,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牌楼海镁道北57栋21号。
点评分析
本次旗下牌楼分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违规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后仍逾期未改被罚款,暴露出门店药学人员在岗管理缺位、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虽罚款金额不高,但直接影响品牌合规口碑,也警示连锁总部需强化门店日常运营的合规巡检,筑牢处方药销售的质量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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