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郫市监处罚〔2026〕263号),对成都仁仁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郫都区唐昌镇南正街药店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成郫市监处罚〔2026〕263号 |
| 当事人名称 | 成都仁仁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郫都区唐昌镇南正街药店 |
| 处罚机关 |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5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50元,因当事人未出售涉案药品无违法所得,不再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二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7月检查时发现,成都仁仁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郫都区唐昌镇南正街药店店内货架陈列的6种药品,存在标示价签信息与实物不符、未做到货签对位的问题,违反了明码标价相关管理规定。截至检查当日,该药店未对外销售上述货签不对应的药品,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检查完成后该药店已完成全部药品价签的核对整改工作。
调查过程
本案线索最初由成都市郫都区医疗保障局在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2026年7月9日,郫都区医保局将该线索移送至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初步核查,确认该药店确实存在药品陈列与价格标签不对应的违规情形,当日即对该案立案调查。2026年7月14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店负责人刘江开展询问调查,结合前期现场检查拍摄的取证照片,当事人对货签不符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成都仁仁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郫都区唐昌镇南正街药店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最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50元整,因当事人未销售涉案药品无违法所得,不再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成都仁仁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郫都区唐昌镇南正街药店成立日期2019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刘江,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参保人数2人,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南正街18、20、22号。
点评分析
本次下属门店因6种药品货签不符、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被处罚,暴露出我们日常价格标识管理存在疏漏,一线合规执行不到位。本次罚款金额较低且未产生违法所得,后续我们已完成全部价签整改,将强化门店日常巡检,杜绝同类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品牌合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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