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临云处罚〔2026〕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县岁合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抽检,该公司销售的一批次冰糖橙联苯菊酯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临云处罚〔2026〕58号 |
| 当事人名称 | 云县岁合超市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6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43.54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3243.54元(叁仟贰佰肆拾叁元伍角肆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该案件源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云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对云县岁合超市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最终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从轻情节依法作出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2日,云县岁合超市有限公司从本地水果批发部购进33千克冰糖橙,以5.82元/千克的价格进货、7.38元/千克的价格零售,总货值243.54元。2025年9月24日,监管部门对该批次冰糖橙进行抽样抽检,经检测,样品联苯菊酯实测值为0.096mg/kg,超出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0.05mg/kg的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抽检当日,除3.8千克作为抽样样品外,该批次冰糖橙已全部售出,因购买者为不特定散客,已无法进行召回,截至案件办结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该批次冰糖橙农残超标的原因系种植农户超量使用农药,当事人采购时虽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并索要进货单据,但未能取得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调查过程
2025年10月29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该批次冰糖橙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任务,当日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抽检结果通知书以及复检异议须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云县市监局对该案件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对超市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冰糖橙仍在售。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局接受询问调查,如实陈述了进货销售过程,并提供了当事人资质文件、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等证明材料。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进货来源,不存在隐瞒情形。经核对进销货数据,确认本案违法所得为全部销售收入243.54元。2025年12月10日,云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联苯菊酯残留超标的冰糖橙,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禁止性规定,已经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本案农残超标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导致,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中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研究,最终作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43.54元,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243.54元。
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提起救济程序的,监管部门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县岁合超市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张辉,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75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8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瑞信中央广场7幢121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张辉 | 70% | 350万元人民币 | 2031年12月31日 |
| 张绍太 | 10% | 50万元人民币 | 2031年12月31日 |
| 董文波 | 10% | 50万元人民币 | 2031年12月31日 |
| 张伟 | 10% | 50万元人民币 | 2031年12月31日 |
企业合规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食用农产品采购环节存在漏洞,虽已查验供货商资质,但未索要对应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未能拦截农残超标商品。本次被罚没3243.54元,虽未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但也敲响了食品安全管理警钟,后续我司将补全采购核验流程,严守食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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