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08月31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08月31日对应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定时段,会议地点为苏州高新区长江路695号公司会议室,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支农先生主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01人,代表股份59860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767%;其中现场投票股东21人,代表股份485135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742%;网络投票股东2280人,代表股份113473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26%。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299人,代表股份11377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0%;其中现场投票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299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网络投票中小股东2280人,代表股份113473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2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回避股数(股) | 回避比例 | 表决结果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76823814 | 93.15% | 12965161 | 6.83% | 35620 | 0.02% | 408784683 | 68.29% | 通过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00772136 | 88.57% | 12965161 | 11.40% | 35620 | 0.03% | 0 | 0.00% | 通过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76962319 | 93.22% | 12825356 | 6.76% | 36920 | 0.02% | 408784683 | 68.29% | 通过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00910641 | 88.69% | 12825356 | 11.27% | 36920 | 0.03% | 0 | 0.00% | 通过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76960959 | 93.22% | 12825056 | 6.76% | 38580 | 0.02% | 408784683 | 68.29% | 通过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00909281 | 88.69% | 12825056 | 11.27% | 38580 | 0.03% | 0 | 0.00% | 通过 |
| 4.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98459803 | 99.98% | 86815 | 0.01% | 62660 | 0.01% | 0 | 0.00% | 通过 |
| 4.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3623442 | 99.87% | 86815 | 0.08% | 62660 | 0.06% | 0 | 0.00% | 通过 |
| 5.00 |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98027332 | 99.90% | 489280 | 0.08% | 92666 | 0.02% | 0 | 0.00% | 通过 |
| 5.00 |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3190971 | 99.49% | 489280 | 0.43% | 92666 | 0.08% | 0 | 0.00% | 通过 |
本次会议中,议案1.00至3.00的关联股东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408784683股,回避比例指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598609278股)的比例。议案1.00至4.0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赵小雷律师、杨书庆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备查文件包括: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以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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