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是多家影视、音乐企业实际控制人。近年来,汪某某伙同多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该团伙虚构影视、音乐作品投资项目,夸大盈利前景,承诺高额投资回报,引诱社会公众转账投资。仅有极小部分资金被用于项目拍摄制作,近半数资金被用作融资团伙提成,剩余资金由汪某某个人支配。资金无法兑付后,团伙人员刻意失联,逃避还款。据统计,该团伙累计吸收资金1.7亿余元,造成公众损失1.6亿余元。此外,汪某某还涉及其他犯罪。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台江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对其所犯其他罪行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