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丹丹)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件,骑行人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中发生事故,后因伤势过重身亡,法院认定谢某未戴头盔、超速行驶存在过错,判决其自行承担40%损失。
案情显示,2024年5月,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施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接触后摔倒,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几个月后谢某因伤势过重离世。随后,谢某家属将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在事发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且车速相对较快,途经施工路段未充分注意,货车驾驶员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且车辆超载,道路施工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法院认定谢某自行承担40%责任、货车方承担40%责任、施工方承担20%责任,各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过错相抵”原则。该案中,谢某在骑行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扩大,法院据此减轻了侵权方的责任,判令谢某自行承担40%的损失。
法官提示骑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交通法规,戴好头盔、不闯灯、不逆行、不超速、不酒驾。同时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骑行前正确佩戴并系紧系带。不拆除限速装置、不改装电池,途经施工路段、路口或人行横道时,务必减速慢行、仔细观察。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并完整保存病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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