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两年前,何某收到一条入职短信:工号、所属事业部、宿舍床位一应俱全。但她不曾想到,当初的这条“欢迎通知”,日后竟成了法庭上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2024年9月7日,何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对此,江西省抚州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写明用人单位是抚州某公司。但到了支付工伤待遇的环节,这家公司却不认账了,称何某“是劳务派遣工,不是我们的人”。
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劳务派遣框架协议,主张何某是由某甲公司派遣。但是,这份协议的签约主体并非抚州某公司,且该公司未能提供某甲公司的劳务派遣许可证,也未提供何某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何某的工牌、工作服、工资等,却样样都“指向”抚州某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抚州某公司支付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6万余元。抚州某公司不服,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抚州某公司又称,某甲公司早在2024年8月及9月就已撤场。法院要求案涉公司提交撤场原因及时间、撤场后双方关系的证据,公司均无法提供。
按照抚州某公司的说法,2024年9月,派遣单位已经“走”了。但此时何某仍在该公司上班,工资也由这家公司发放,这“派遣”二字还站得住脚吗?
对此法院认定,何某受伤时与抚州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该公司又翻出何某在仲裁申请书里“被某甲公司聘请并派遣”的表述,想以此作为“铁证”。但法院明确,劳动关系的定性要看用工管理的实际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明确用人单位,案涉公司却试图在诉讼中绕开这份生效文书,主张“真东家”另有其人,此举有违诚信原则。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抚州某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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