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违规排污最高罚50万元
7月24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规更名为《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这是该法规自1992年诞生以来的第五次修改。
游客乘福船欣赏内河美景。记者 池远 摄
据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处处长黄颖介绍,现行《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于2019年修订施行。近年来,随着城市内河治理从“水清、河畅、岸绿、景美”向生态、文旅融合发展迈进,原有法规在管理体制、保护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内河管理法治保障,回应群众对宜居水环境的新期待。
新法规聚焦生态治理,完善了排污口审批和水环境监测制度。今后,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的,还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质监测,住建部门据此进行水体质量监督管理。违规排污最高可罚50万元,并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把内河变成“旅游河”“文化河”“经济河”,新法规明确要求市、县(区)政府制定内河文旅融合发展规划,在建设风貌展示区时,保护利用内河自然生态和传统水系格局,推进沿线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内河观光旅游、休闲运动等项目,政府应在沿线配套建设信息咨询、公共交通、安全保障等服务设施。
新法规还细化了多项禁止行为的处罚标准。如,张网捕鱼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至20000元;炸鱼、毒鱼、电鱼的,罚款5000元至20000元;擅自占用内河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经营的,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侵占内河规划岸线的,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规引入了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违反内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将被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申请信用修复。这一规定极大增强了法规的刚性约束力。
“此次修改将法规名称从管理办法调整为管理条例,两字之差的背后是立法理念的升级,从侧重管理转向兼顾保护与利用。”黄颖说,新法规进一步厘清了住建、生态环境、城管、文旅等部门的职责边界,为福州内河的长效管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治支撑。(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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