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当地一家企业拖欠40名工人工资共计110多万元,在当地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履行,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0名工人在甲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从事模板工作,被拖欠工资合计110多万元,到人社部门投诉维权。人社部门开展立案调查,收集模板工程协议书、模板班组欠薪工资表、模板班组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这40名工人被甲公司拖欠工资110多万元的事实。
人社部门向甲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5日内派员配合解决欠薪问题并举证,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据材料,被视为不履行举证义务。人社部门向工人及承包人核查工人欠薪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后续,人社部门向甲公司下达劳动保障责令支付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40名工人的工资110多万元,但该公司在有能力支付的前提下仍逾期未支付。最终,人社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侦办。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方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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