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就1702.9万元合同纠纷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法院已受理
创始人
2026-03-27 20:39:17

日海智能(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13,证券简称:日海智能)于3月2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与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叶云”)的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执行裁定,已正式向该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日海智能与华叶云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历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终审,法院判决华叶云向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1702.90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因华叶云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日海智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卢云清、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华叶控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此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仅裁定追加华叶控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缴注册资本5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了公司对其他主体的追加请求。日海智能对该裁定不服,遂提起本次异议之诉。

本次诉讼中,日海智能请求法院撤销此前的执行裁定书,并申请追加卢云清、华叶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具体诉求如下:

  • 追加卢云清在3600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华叶云的债务承担责任;
  • 追加华叶控股有限公司在1400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华叶云的债务承担责任;
  • 追加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在2500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华叶云的债务承担责任;
  • 追加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在500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华叶云的债务承担责任;
  • 要求卢云清与华叶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未出资范围对应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日海智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认为原审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在原审裁定已认定相关被告对原被执行人的出资已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四被告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实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中卢云清和华叶控股作为原被执行人的设立时股东,应对全部未出资范围对应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日海智能指出,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及时披露案件进展。同时,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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