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鄂0703民初1506号,案由为行纪合同纠纷,法院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9月28日,原告刘红满、被告刘斌、被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获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文书显示,本案原告为刘红满,被告为刘斌、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四川某某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诉原告刘某支付服务费186368元;二、驳回本诉原告刘某在本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刘某在反诉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832元,由本诉被告四川某某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27元,反诉原告刘某负担8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反诉原告刘某负担。
裁判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文书同时载明执行前置通知: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调解条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在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生效后,债务人可联系本院获取债权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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