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迎首部监管规定!压实责任追究,建全机制为履职“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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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7:58:50

规则进一步做实了董秘的高管定位,明确其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监督者”、内外部有效沟通责任人的角色。同时,针对履职不畅问题,明确董事长负有协调配合的义务,若履职受到妨碍、合规意见未被采纳等,可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A股市场迎来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秘的监管规定。

12月31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董秘监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进一步厘清董秘职责范围、健全履职保障、完善任职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以更好地促进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是公司治理架构中的重要一环。但是,当前也存在少数董秘履职能力不足、履职受到干扰、履职不尽责等现象,影响了董秘制度功能的发挥。

《董秘监管规则》进一步做实了董秘的高管定位,明确其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监督者”、内外部有效沟通责任人的角色,同时,针对履职不畅问题,明确董事长负有协调配合的义务,若履职受到妨碍、合规意见未被采纳等,可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做实高管定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法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与资本市场相关的特定工作。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重视董秘履职,特别是把组织、办理信息披露作为董秘的核心职责,把促进公司治理有效运行作为董秘的重点任务,一些上市公司董秘还负责公司的资本运作、合规管理等工作。但实践中也有少数误解,比如,有的认为董秘主要负责事务性工作,只是简单的文件流转、会议组织;有的认为董秘只是“秘书”,虽然形式上是高级管理人员,但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地位;有的赋予董秘过多的其他任务,忽视了董秘的主责主业。

此次制定专门法规,特别强调董秘是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进一步做实其高管定位,同时进一步细化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尤其是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两大领域,规定其具体职责。

首先明确,董秘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实;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以及内幕信息管理、舆情管理等。

其次,明确董秘在公司治理合规性方面的“监督者”定位,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担负起有效促进公司治理合规的职责,包括保障公司章程和治理架构的合规,保障股东会、董事会的合规召开,保障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规。

此外,明确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包括与投资者、董事及内部组织机构、监管机构沟通等。

为履职“撑腰”

针对董秘在履职过程中获取内部重大信息不及时、参加会议或查阅文件受阻碍,机构配备、人员配备等等方面没有提供足够的支持,主要高管或实控人刻意干预、阻碍董秘履职的情况,《董秘监管规则》健全机制,为董秘履职撑腰。

一是建立广泛及时的信息获取机制,不仅全面赋予董秘信息获取的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管会议等各类公司会议,查阅公司财务、经营等各项资料,要求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等,还要求公司建立信息传递的相关机制,将董事会秘书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等,保障董秘及时获取信息。

二是建立多样化的履职平台机制,既要求上市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职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支持,又要求打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和董事会秘书等各类监督主体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建立履职不畅的报告机制。一方面,明确内部救济机制,规定董事长负有协调配合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外部救济渠道,即董事会秘书履职如受到妨碍、合规意见未被采纳等,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提升董事会秘书履职的独立性和“话语权”。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董秘作为内外部信息的沟通者,与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有常态化沟通渠道,若履职受阻,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也会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履职提供进一步支持。

强化任职管理,压实责任追究

董秘工作与资本市场关系密切,理应成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群体中最了解证券监管规则、政策和要求的主体。

但实践中,存在个别董秘不熟悉证券法规,专业水平跟不上,比如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不知道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有的董秘没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验,缺少履职必备的专业知识。

为进一步提升董事会秘书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董秘监管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说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能够支撑其履行职责,当然也不得存在因违法违规被处理等负面情形。

此外,《董秘监管规则》还强调公司的把关责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要求公司及时撤换不符合资格的在职董秘。

为保障董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职,《董秘监管规则》还要求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岗位,兼职的董事会秘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对于董秘履职,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市场上也有不少董秘履职不尽责被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

《董秘监管规则》从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董秘的责任追究。

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如存在履职不尽责等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启动内部追责程序,严重的要撤换董秘。

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约束,继续加强对董秘履职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董秘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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