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印发《江苏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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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3:59:21

(来源:新基建投融圈)

2025年12月23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印发《江苏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苏自然资发〔2025〕301号。

本办法旨在通过系统性的空间治理活动,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明确了“省级抓总、市级监管、县级实施”的管理体系,规定项目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管理办法详细规范了从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到验收评估的全流程。项目申报需编制实施方案并经省级审查批准。实施过程强调公众参与、资金保障与土壤安全管理,并建立了项目调整与终止机制。项目完成后需进行整体验收与成效评估,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江苏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7号)、《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苏自然资函〔2025〕3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下简称“全域整治”)是以服务保障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为导向,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公共空间治理和产业协同发展,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空间治理活动。

第三条 全域整治应坚持谋划长远、量力而行、久久为功,加强县域统筹,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优先谋划具备实施条件的片区,优选成熟度高的项目,按年度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第四条 全域整治项目按照“省级抓总、市级监管、县级实施”的要求推进实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细化制度安排,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加强项目实施监管,指导市、县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审查、全程监管和整体验收等,组织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年度核算复核。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应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方案编制、项目管理、成效评估等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全域整治项目全流程公众参与机制,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项目涉及相关产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不动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谋划县域空间布局、资源要素配置、产业协同发展等,注重规划引领、区域协调和流域治理,聚焦重点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开展单乡镇、跨乡镇、整县域整治工作,编制有关实施方案并组织申报,合理安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整县域实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至5年。

第七条 开展单乡镇和跨乡镇全域整治的,编制单元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分年度计划安排,确保项目规模可控、成熟度高、措施可行。单元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具体实施单元现状基础分析、潜力与需求测算、整治目标与内容、“三区三线”优化调整具体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安排及实施时序、资金来源、成效分析、保障措施等,具体依照《江苏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等相关规定编制。

第八条 开展整县域整治的,应先行研究编制县域总体方案,合理确定实施规模,统筹划定实施单元,明确定位及特色。县域总体方案主要包括全域现状基础分析、潜力与需求测算、整治目标、实施单元划定、“三区三线”优化调整总体安排、项目计划及实施时序、资金平衡、成效分析等内容,具体依照《县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县域总体方案经批准后编制单元实施方案,单元实施方案应落实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可根据实际分年度编制,并开展年度实施情况评估。

第九条 县域总体方案、单元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方案文本、权属调整方案文本、项目电子报件等。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应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完整,保持城镇开发边界基本稳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的,应按照促进布局正向调优、质量持续提升的原则,根据部、省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的具体情形和工作程序,优先将零星破碎地块调出,调入区位更好、质量更优、斑块面积更大的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按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业务部门对上报的县域总体方案、单元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审查。

第十一条 单元实施方案批准后,应统一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公共空间治理、产业协同发展等各类子项目。子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招投标、公示等相关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资金保障,统筹用好财政涉农资金、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专项债和社会资本等,坚持资金筹措与投资估算相匹配、资金执行与建设进度相匹配,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区土壤安全利用管理,充分考虑土方平衡,合理调配土壤资源,原则上在县域内解决土源问题。确需使用客土的,应加强客土管理,严格落实来源审核、运输跟踪、临时堆放、使用检测等全过程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切实保护耕地质量与生态安全。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单元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期限和目标任务开展年度总结,重点检查项目总体进展、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阶段性成效等,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年度总结报告逐级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导致建设内容无法全部实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经评估后提出调整申请。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

1. 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的;

2. 因相关规划调整,项目区土地利用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因政策变化调整、群众意愿变化等引起部分项目内容难以实施的;

4. 受自然灾害、土壤污染、地下水源保护等影响的。

第十七条 涉及实施单元变化或“三区三线”布局调整的,应重新编制单元实施方案,按原申报要求和程序审查批准。涉及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实施计划等调整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复。调整请示应说明项目实施进展、调整原因、调整内容、资金变化等,附调整方案、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及群众意见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因不可抗力等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确需终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在申请终止前,已实施完成的子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验收、审计等相关程序。终止请示应说明项目实施进展、终止原因、资金使用及群众参与情况等,附子项目验收审计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

第四章 验收评估

第十九条 子项目竣工后,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材料。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含分期实施的子项目),在项目验收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第二十条 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评估,综合评估项目形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总结重点突出问题解决、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等成效,评估报告作为整体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子项目全部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整体初验,初验通过后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整体验收,并上报初验意见和验收材料。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整体验收,重点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目标完成度、群众满意度、产业协同发展、项目管护状况、实施成效评估、特色亮点总结等开展审查。

第二十二条 整体验收合格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书及整体验收总结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验收不合格项目需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整体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终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明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资金,确保发挥长期效益。

第二十四条 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系统梳理土地整理、空间治理、产业融合等方面的做法成效,以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乡村全面振兴样板为目标,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发挥全域整治引领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省级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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