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视野见大唐气象
创始人
2025-12-20 01:08:09

  正所谓“家是最小国”,婚姻、生计、家庭关系、子女教育等,既是一个家庭或家族风貌的缩影,又是了解一个朝代社会经济、文化状态、公序良俗的生动视角。清华大学教授张国刚长期从事家庭社会史研究,他的《唐代家庭:生活、生计与家风》一书,勾勒出唐代家庭生活的多彩画卷,呈现了唐代基层社会的运作实态。特别是书中提出的“二元制复合式家庭形态”“中古礼法文化下移的双向运动”等概念,为唐史研究开拓了思路。

  □惟寅

复合型家庭

  关于唐代家庭规模与结构的研究,大体有两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以规模比较大的共居共财的家庭为主,其典型事例是江州义门陈氏。据说这个家庭是南朝陈后主的后裔,二百多年间共同居住十余代。但是,从其中的财产分配、人事管理来看,并不像典型意义上的家庭生活,而是变相的劳动组织,是血缘外衣下的经济和生活共同体。

  另一种意见认为,汉型家庭以五口之家的小家庭为主,唐型家庭则以八口之家的三代共居大家庭为主。其所依据的有周村十八家等材料。唐麟德元年(664年)怀州周村十八家造像记记载,这十八家共131人。

  “家庭”是现代词汇,在古代文献里称为“家”。然而,古代“家”的涵义又不完全对应于现代的“家庭”。因此,只有揭示出唐代家庭的实际形态特征,对于唐代家庭人口规模的统计才会有意义。

  对此,张国刚提出“二元制复合式家庭形态”概念。其特征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家庭组合在一起的复合形态,但又不同于联合家庭。联合家庭在政府的户口登记中,只是一个家庭单元;而复合型家庭,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单元的组合。虽然以后它们会分拆开来,但毕竟这些家庭在某一个阶段,采取“共居共活”的复合家庭形式。

  现代社会学家对于家庭的功能有种种分析,一般认为包括生育功能、经济功能、情感功能、娱乐功能等。显然,“家庭”不仅仅是一个血缘和姻缘关系结合的生活单元,也是一个承担着广泛社会职能的基层社会组织。一个家庭的析分承继,不仅是财产的析分,也包括门户的析分和承继。因此,完整意义上的分家,应该包括获得独立的户籍和财产会计权两个内容。

  不过,对于分家,唐代民间和官方的看法并不一致。从民间来说,“异财”就已经是分家,如敦煌文书中各种分家文书,只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从官方而言,只有“别籍”才是分家。

  《唐代家庭》认为,这反映了中古家庭的重要特征:家族之内的家庭边界具有模糊性,或者说家庭与家族关系的依存度很高,这与现代家庭截然不同。

大家和小家

  中古时期大家和小家,具有一种似分似合、亦分亦合的特殊关系。

  张国刚指出,一个原因是与中古转型时期家族形态密切相关。传统的世家大族门阀制度下,有的百室合户,有的千丁共籍,大家族对宗族的荫庇十分普遍。隋代统一以后,命令“大功以下,兼令析籍”,目的是消解世家大族势力。传统世家大族制度,在隋唐中央集权的打击下,逐渐走向解体。而在宋代“敬宗收族”的新宗族制度建立前,宗族中或家族里血缘关系比较近的家庭之间,保持经济上的密切联系还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既符合传统儒家的伦理精神,也符合社会整合与调节的需要。

  在他看来,第二个原因是与唐代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小家庭从大家庭中裂变出来,本来是古今中外家庭演变的基本轨迹。唐代法令规定“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促使那些富室多丁之家,为了规避徭役而分家析产。然而无论是从儒家的孝义出发,还是基于防止赋税流失的考虑,政府都是禁止父母在世而别籍异居的。国家权力对家庭结构进行强力干预的结果,反映在户籍制度上,就出现了种种变通办法:有的强令与尊亲合籍;有的承认同籍异财的合法地位,规定析户后仍然要负担析户前的差科。《唐代家庭》认为,这并不能认为是地方官府欺瞒中央在户籍问题上造假,而是由于儒家理想与现实之间、法律与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传统的家族制度还无法反映这种差距,从而导致分家析产后,大家与小家关系趋于复杂化。

  后来,征收赋役原则从以人丁为本变为以资产为宗,朝廷才不再在意分家析产所带来的赋税损失,也就不再刻意地将分开的家庭在差科簿上人为地结合在一起。宋代以后的法律,虽然也反对父母在世而分家析产,但是只停留在书面上。

礼法下移家风渐

  中国古人重视家庭的教育与传承。唐代家教的主要内容,与后世《弟子规》中的内容,没有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中古时期的家教传承,是经历了千年以上的长久传统叙事。但是,中古的家风确实有一个清晰的变化脉络。

  魏晋时期,玄学昌盛,又有九品中正制度为门阀的特权作为保障,形成独特的“魏晋风流”。体现在家法家教家风家训上,“魏晋风流”并不主张恢复儒家的道德品格修炼,而是在放浪形骸之外,形成了一套礼仪规则。嵇康晚年教子嵇绍所体现的醒悟,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流露的自觉,都显示了士族家法内容的转变。

  到了唐代,又发生了从“名士风流”到“忠厚持家”的重大转变。这有历史的垂示,也有现实的教训。贤相房玄龄、杜如晦乃至姚崇、宋璟的子孙,都不能继承家业。房、杜的儿子在永徽政治事件中被杀,姚、宋的儿子都以贪腐受赃而被贬逐。这些贤相本人深得帝王的信任,去世后却因子孙为人不淑而家业崩溃。这促使一些家族注重家教,强调家训,即在“忠孝传家”之外,强调提升个人品德操行、为人处世要低调等。

  晚唐社会礼法下移,普通家庭的道德礼法观念,进一步与仕宦家庭趋同,是这个阶段的新特点。一些门第望族出身的人士,认识到普通家庭礼法观念的确立,对国家稳定及社会秩序十分重要,也开始重视庶族家庭道德礼仪的形成和发展。如晚唐高门士族出身的卢弘宣,历任朝廷及藩镇官员,“患士庶人家祭无定仪,乃合十二家法,损益其当,次以为书”。既然普通庶族人家的“家祭定仪”,都是在士大夫家法礼仪基础上取舍而来,二者当然一脉相承。张国刚据此认为,唐代礼法通过家庭教育发生下移,不同阶层家庭的道德教化基本一致。

  有趣的是,运用朗朗上口的诗歌形式表达家教,在唐代特别流行。王梵志是生活在唐代前期的民间诗人,他的《黄金未是宝》一诗就说:“黄金未是宝,学问胜珠珍。丈夫无伎艺,虚沾一世人。”打油诗《养子莫徒使》则说:“养子莫徒使,先教勤读书。一朝乘驷马,还得似相如。”

  盛唐时期也有不少有名的家教诗。杜甫的《宗武生日》指出,“诗是吾家事,人传世上情。熟读《文选》理,休觅彩衣轻”,指导次子通过熟读《文选》来学习作诗,勿坠家风。他的《元日示宗武》则有“训谕青衿子,名惭白首郎”等训谕之言。

真实的生计

  与任何时代一样,唐代农村各个家庭之间,经济水准和生活状况差别很大。

  当时,农民家庭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属于乡村地主和比较富裕的农户,大约在户等中列入上户。一类是简单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通过土地或者其他多种经营,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还有一类,属于佃种他人的土地或者通过雇佣劳动,来养家糊口的农民家庭,是最贫困的人家。从敦煌所出雇工契约可以看出,“岁作”的长工,雇价当在每月一石麦。另外,雇主还要提供雇工个人的饮食和衣服。一个雇工一年获得十二石的收入,勉强可以供给四口之家糊口。

  城市人家的生活,则与农村有很大不同。许多东西,农村人家可以自己制作、自给自足,城里人只能花钱从外面买。如一件防雨的油衣,根据马行街油作铺的价格表,入朝避雨衫、芭蕉裤,一副二贯。一双安州产的丝履(男用鞋),大约每双可以卖三百文。长安城著名的娱乐区北里,其酒席一般每桌三四百文,如果是晚席,价钱就要加倍。

  既然城市生活离不开钱,贫民之家求助于典当的情况就很普遍了。吐鲁番出土的一份质库资料,反映了这种情况。上面显示,到质库借债的主要是城市居民,也有少数城郊的村妇。账历上所见到的近三十人的借钱数都不大,大多只有数十文、百余文,最小的一笔是杨二娘用一条“故白小绫领巾”借钱二十文,最大一笔为宋守慎用五件丝织品借取一千八百文。按照唐代前期的长安米价水准,二十文钱最多不过能买四斗米,物价贵时甚至只能买几升。借钱期限少则几天、十几天,多不过一两个月,很少超过半年以上的。这说明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上,往往需要一些现金,用来购买粮食或者供其他不时之需。

  由于城市生活消费多,唐代一般中下级官员家计生活并不轻松。李济是李唐皇室疏属。其夫人是京兆华原县令刘偃女,先于李济十四年去世,留下九个儿子、六个女儿。李济到长安任职后,由于家里孩子多,在经济上一直都不宽裕,史料记载:“曾无兼月之粮,尽入俸而足也。”李济在长安是租屋居住,以致办丧事,灵柩“僦宇莫容”,还是伯姊好心腾出了房子,才让灵柩有了安放之地。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家庭选择离开繁华都市,迁徙到新开发的南方地区,去过农家生活,荥阳郑鲁就是如此。郑鲁的二位兄长,分别任绛州刺史、工部郎中,他们去世后,郑鲁发现“京师艰食,终不能衣食嫠幼”,于是到荆南去耕种“不毛之田数百亩”。

  当然,也有一些官员看到机遇,主动放弃职位,去乡下农村当地主。如出身城南杜氏家族的杜诠,在罢江夏县令之后,就选择居于汉北泗水之上。他“凡十五年,起于垦荒,不假人之一毫之助,至成富家翁”,完全建立了一个新的家业,开辟了人生的新天地。

  古代的家训都强调要以农为本,认为只有农业才是最可靠的生业。在《唐代家庭》看来,新的生产方式没有出现之前,这不能说没有其现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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