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湖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前从业人员孙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孙瞳在从业期间存在两项违规行为,分别为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质却开展行情分析直播,以及介绍交易咨询策略时承诺收益,相关行为违反多项监管规定。
违规事项一:无证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直播
公告显示,孙瞳在恒银期货武汉营业部从业期间,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的条件,却通过网络直播开展期货行情分析。
根据监管认定,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二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四条,以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法规明确要求,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需具备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违规事项二:介绍策略时承诺收益
除无证直播外,孙瞳还存在介绍营业部交易咨询策略时承诺收益的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指出,该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相关法规,期货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不得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监管措施及当事人权利
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孙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孙瞳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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