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12月12日,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及10名相关责任人的一审刑事判决结果: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紫晶存储被判处罚金3700万元;公司10人获刑,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郑穆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作为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从科创板强制退市、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到刑事追责公司高管,紫晶存储案处理手段屡开先河,成为监管部门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典型案例。
立体化追责 10名高管获刑
近年来,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紫晶存储曾被称为“光存储第一股”,其相关案件已成为典型案例。立案调查以来,证监会会同公检法等各方,围绕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有关中介机构,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的立体化、全方位追责。
在行政处罚方面,监管部门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共处以9071万元罚款,对两名实际控制人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10年市场禁入措施。此外,证监会还贯彻“零容忍”要求,对紫晶存储所涉中介机构开展“一案双查”。
在资本市场上,2023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紫晶存储强制退市,该公司也成为“科创板退市第一股”。截至退市时,公司市值仅剩4188万元,较上市初期蒸发超90%,投资者累计损失达10.97亿元。
除了从严查处相关方,紫晶存储案还开创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先河,通过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据证监局披露数据,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方式在三个月内赔偿1.69万余名投资者,赔偿人数占总受损人数的97.22%;赔付约10.86亿元,占总损失金额98.93%,申报人数、赔付金额及投资者和解率均为历次先行赔付工作中最高。四家中介机构另行交纳行政和解金约1.89亿元。
刑事追责则在近日迎来阶段性结果。紫晶存储于今年12月12日发布的公告显示,紫晶存储欺诈发行证券案一审宣判,被告涉及紫晶存储两名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以及公司原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商务部经理、华南区销售总监、采购部经理等8名高管。
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紫晶存储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被告人中,郑穆、罗铁威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被告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决结果显示,郑穆犯欺诈发行证券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罗铁威同样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8名高管均获实刑,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罚,并处以10万至50万元罚金。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紫晶存储已停止经营,多名高管及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以财务造假“撑”利润
紫晶存储2010年在广东梅州注册成立,2016年挂牌新三板,2020年2月登陆科创板,由中信建投担任发行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然而上市当年,紫晶存储业绩便出现持续下滑,公司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成为科创板首单非标年报。2021年公司业绩彻底“变脸”,全年归母净利润亏损2.29亿元,当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2年2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由此,紫晶存储以虚增营收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手段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过程中财务造假、违规担保等违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据调查,紫晶存储的招股说明书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收及利润。上市后,其在定期报告中继续财务造假。2019年报、2020年报中,紫晶存储先后虚增营业收入2.7亿元、3.28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58.26%;虚增利润1.45亿元、1.69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150.21%。此外,紫晶存储2019年报遗漏披露1.45亿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2021年,紫晶存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达到1.75亿元、4.18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22.46%。
多维度塑造证券违法犯罪追责范例
本案辩护律师、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子川、苏劲今向记者表示,作为科创板退市第一案分化出的刑事案件,在各维度上,此案都将对证券类犯罪惩处产生标志性作用。
周子川、苏劲今表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展示了“从严从重”的处理态度,详细地论证了各具体涉案项目,据此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认定刑责,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体现了新旧刑法对涉案情形及对应量刑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不仅涉及证券犯罪领域重要的“行刑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同时也涉及如何把握证券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标准的问题。
律师建议,从个案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于既非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也非本案行政主管部门所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应结合全案证据,鼓励其积极举证,以帮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避免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的被告人之间无法形成合理量刑梯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修蛟对记者表示,对资本市场监管而言,紫晶存储案实现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的综合追责,推动健全全链条立体追责机制。本案对涉案10名高管均处实刑,意味着监管部门与司法机构改变了过去重行政民事责任而轻刑事追责的做法,加大了对严重造假行为在刑事责任方面的追责力度。
在民事赔偿方面,李修蛟认为,案件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与先行赔付结合,大幅提升了执法与赔付效率,为处理复杂证券欺诈案提供高效样本,也将倒逼中介机构强化尽职调查。同时,通过投保基金公司测算损失、统一组织赔付,解决了类案中投资者损失核算难、赔付分散的问题,为后续案件搭建了可复制的赔付操作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