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募前投资经理龚某某泄露未公开信息领罚 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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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7:36:42

2025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投资经理龚某某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决定书,龚某某因向他人泄露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立案调查与案件背景

上海证监局指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龚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监管部门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但龚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目前,本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违规事实:利用多渠道泄露投资决策信息

经查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龚某某担任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5只私募基金的投资经理,负责前述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等工作,因此知悉该5只基金的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

在此期间,龚某某通过多种方式向赵某泄露上述未公开信息,具体包括当面告知、微信沟通,以及提供相关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的账号密码等。上海证监局强调,上述违规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足以认定。

处罚依据与结果

上海证监局表示,龚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及《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违规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龚某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后续履行与权利救济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龚某某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同时,当事人若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证监局明确,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信息保密的严格要求,对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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