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法院:不签合同、不应诉≠不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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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6:57:45

近期,彬州法院北极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强某雇佣姚某为其驾驶牵引半挂车从事运输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劳务费支付标准。不料,姚某在一次驾驶车辆过程中不慎侧翻,双方劳务关系就此终止,姚某向强某追讨未结清的劳务费时,强某却选择避而不见、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姚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姚某向法庭提交了过磅单作为证据,然而,该过磅单上并无被告强某的签字确认,凭此“孤证”,难以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及具体报酬金额,而强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导致案件基础法律事实一度陷入认定困境。

姚某家住陕南地带,往返彬州参与诉讼需承担较高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标,承办法官主动对强某进行风险审查。在检索强某关联案件信息时,承办法官发现其在西安某法院涉及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案的立案时间与姚某所述“受雇期间驾驶车辆侧翻”的时间相吻合。为核实细节,彬州法院北极法庭依职权给西安某法院发送了协助调查函,调取了该案庭审笔录,印证了姚某受强某雇佣从事驾驶工作、事故发生于雇佣期间等核心事实,姚某与强某确实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在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后,结合原告提供的过磅单中记载的车辆信息、收货单位信息,能够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而确认合同金额。调取证据及证据认定完成后,承办法官及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姚某要求强某支付拖欠劳务费的合理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被告在与原告建立劳务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合同,终止劳务关系后不支付劳务报酬,原告依法起诉后,被告采取消极方式逃避应诉。但需明确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仅以书面形式为唯一有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口头约定同样受法律保护。原告积极履行举证义务,配合法院审理,被告拒不应诉,逃避责任,法院仍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判。

此次案件的审结,不仅为原告追回了应得报酬,更以司法实践传递出清晰导向: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不签合同”“不应诉”为由,规避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法院将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初心,全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 娟)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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