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因基金销售考核违规领警示函 未纳入投资人长期收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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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8:31:35

12月11日,甘肃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下称“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因基金销售考核评价体系存在违规,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一处罚源于该行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违反了基金销售监管相关规定。

违规事实:未纳入投资人长期收益考核指标

甘肃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在基金销售业务的考核评价中,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下称《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将基金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该行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监管要求。

监管处罚:警示函+诚信档案记录

依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对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措施的一种,旨在提醒机构正视合规风险,及时整改问题。

整改要求: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甘肃证监局明确要求,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需高度重视此次违规问题,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该行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说明具体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及长效机制建设等内容。

救济途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对于上述监管措施,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若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根据监管要求,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及相关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凸显了监管层对基金销售机构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基金销售机构的考核机制直接影响销售人员行为导向,若忽视投资人长期收益,可能导致“重短期业绩、轻长期回报”的销售行为,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业内人士指出,金融机构需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将投资者利益保护贯穿业务全流程,切实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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