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张雅慧 吴媚)跳槽是职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然而,如果跳槽太过频繁,有些公司可能会对劳动者产生负面印象甚至对其不予录取。那么,隐瞒自己频繁跳槽的工作经历可取吗?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名求职者隐瞒自己15年换13家公司的经历,最后输了诉讼。
案情显示,小张于2023年入职某服装公司。小张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工作经验一栏显示:2016年至2023年在甲公司任服饰制版;2012年至2016年在乙公司任服饰制版;2009年至2012年在丙公司任服饰制版。填表人声明处载明: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保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
后来,该服装公司调查发现,小张陈述的工作经验与实际履历严重不符,遂于2024年3月向小张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小张鉴于其工作简历不实,有重大隐瞒欺骗等行为,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张认为该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裁决结果后又诉至法院,要求该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张自述其工作经历如下:自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其换了13家公司,短则数天,最长不超过两年,绝大部分工作经历的工作时间均少于一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张要求该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志伟表示,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从小张自述的工作经历来看,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小张先后换了13家公司工作,且绝大部分工作经历的工作时间均少于一年。由此可见,小张的实际工作经历与其入职案涉服装公司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工作经验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是小张所称的理解差异或记忆偏差导致。”黄志伟说,小张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故意隐瞒工作经历,意图通过虚构较为稳定的工作经历顺利入职案涉服装公司,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若因侥幸心理弄虚作假,不仅违反诚信原则,甚至还有可能损害自身权益。唯有坚守诚信原则,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实现劳资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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