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监处罚〔202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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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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