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市监处字〔20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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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内蒙古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项处罚标准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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